城鄉規劃的制定實行制度
《城鄉規劃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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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城鄉規劃法》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我國現行的城市規劃編制體系由什么層次的規劃組成?
城鄉規劃編制體系我國現行城市規劃編制體系包括城鄉規劃編制體系: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其中城鎮體系規劃主要包括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
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詳細規劃又可以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我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城鄉規劃體系包括哪些?
一.城鄉規劃包括:
1. 城鎮體系規劃
2.城市規劃.
3.鎮規劃
4.鄉規劃
5.村莊規劃
二. 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包括:
1. 詳細規劃
2.總體規劃
三.詳細規劃包括:
1.控制性詳細規劃
2.修建性詳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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