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等級與標準
1、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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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規定》分總則、資質等級與標準、資質申請與審批、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6條,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3、(五)注冊資金不少于80萬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第七條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4、你具體可以查閱《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 第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5、資質申請與審批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規劃為主業的單位,符合本規定資質標準的,均可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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