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公章是什么樣子

公章 一般規劃編制資質證書批準單位是 盛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或者直轄市規劃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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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對城鄉規劃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修訂后: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撫順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鄉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應當實施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鄉(鎮)人民 *** 在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時,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統籌發展需要劃定。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

市、縣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工作。第四條 市、縣人民 *** 應當設立規劃委員會,研究審議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議事制度等由設立規劃委員會的同級人民 *** 制定。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保護生態、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后建設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不符合法定條件和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鄉規劃。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及修改第八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將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人民防空等作為強制性內容。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將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建設控制指標等作為強制性內容。

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九條 城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和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二)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和省人民 *** 確定的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市人民 *** 批準,同時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 *** 批準。

(三)鄉規劃由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 *** 批準。

(四)村莊規劃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上一級人民 *** 批準。

(五)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各區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六)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人民 *** 批準。區屬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區人民 *** 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批準。

(七)專項規劃由有關管理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同級人民 *** 批準。

(八)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村)專門的詳細規劃由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批準;歷史文化街區專門的詳細規劃由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人民 *** 批準。

(九)采煤沉陷區專項治理規劃,由采煤沉陷管理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區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批準。

(十)地質災害影響區專項治理規劃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批準。

(十一)近期建設規劃由市、縣、鎮人民 *** 組織編制。

(十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分別報上一級人民 *** 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