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第六章管理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六章 管理職責如下軍事編制符合城鄉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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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安排可能影響軍事設施保護軍事編制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兼顧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
安排建設項目或者開辟旅游景點,應當避開軍事設施。確實不能避開,需要將軍事設施拆除、遷建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區級軍事機關商定,并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或者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準。
第三十條軍隊編制軍事設施建設規劃、組織軍事設施項目建設,應當考慮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城鄉規劃的總體要求,并進行安全環境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
涉及城鄉規劃的,應當征求地方人民 *** 的意見,盡量避開地方經濟建設熱點區域和民用設施密集區域。確實不能避開,需要將生產、生活設施拆除或者遷建的,應當依法進行。
第三十一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制定具體保護措施,可以公告施行。
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對軍事設施的重要部位應當采取安全監控和技術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條各級軍事機關應當嚴格履行保護軍事設施的職責,教育軍人愛護軍事設施,保守軍事設施秘密,建立健全保護軍事設施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解決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中的問題。
第三十三條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認真執行有關保護軍事設施的規章制度,建立軍事設施檔案,對軍事設施進行檢查、維護。
軍事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將軍事設施用于非軍事目的,但因執行搶險救災等緊急任務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軍事編制符合城鄉規劃了解掌握軍事設施周邊建設項目等情況,發現可能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應當及時向軍事設施保護主管機關和當地人民 *** 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內的自然資源和文物。
第三十六條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必要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提供軍用地下、水下電纜、管道的位置資料。地方進行建設時,當地人民 *** 應當對軍用地下、水下電纜、管道予以保護。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 *** 應當對公民加強國防和軍事設施保護教育,增強國防觀念,保護軍事設施,保守軍事設施秘密,制止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需要公安機關協助維護治安管理秩序的,經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或者由有關軍事機關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部門批準,可以設立公安機構。
第三十九條軍用機場、港口、碼頭實行軍民合用的,需經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或者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準。
第四十條軍事設施因軍事任務調整、周邊環境變化和自然損毀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無需恢復重建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及時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或者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準,予以拆除或者改作民用。
軍隊執行任務結束后,應當及時將設立的臨時設施拆除。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執勤人員應當予以制止軍事編制符合城鄉規劃:
(一)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編制符合城鄉規劃;
(二)對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的;
(三)進行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有本法第四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不聽制止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執勤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強制帶離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人員,對違法情節嚴重的人員予以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二)立即制止信息傳輸等行為,扣押用于實施違法行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三)在緊急情況下,清除嚴重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礙物;
(四)在危及軍事設施安全或者執勤人員生命安全等緊急情況下使用武器。
現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和軍隊其他人員有本法第四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軍隊有關規定處理。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三條 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軍事設施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制定軍事設施保護措施;
(二)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協調解決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有關事宜;
(三)組織開展軍事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組織開展軍事設施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軍事設施是國家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建筑、場地和設備。包括:
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夏季國防交通工程建設規劃應當依據什么編制
滿足國防需要,有利于平戰快速轉換,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
兼顧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突出重點,注重效益,促進資源融合共享;
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國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相協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促進交通領域軍民融合發展,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制定本法。第二條 以滿足國防需要為目的,在鐵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以及郵政等交通領域進行的規劃、建設、管理和資源使用活動,適用本法。第三條 國家堅持軍民融合發展戰略,推動軍地資源優化配置、合理共享,提高國防交通平時服務、急時應急、戰時應戰的能力,促進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協調發展。
國防交通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統籌規劃、平戰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的國防交通工作。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設置和工作職責,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國防交通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國防交通工作。
省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建立國防交通軍民融合發展會商機制,相互通報交通建設和國防需求等情況,研究解決國防交通重大問題。第五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國防交通義務。
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依法參與國防交通建設,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和經費支持。第六條 國防交通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列入 *** 預算。
企業事業單位用于開展國防交通日常工作的合理支出,列入本單位預算,計入成本。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根據國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運載工具、交通設施、交通物資等民用交通資源,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履行相關義務。
民用交通資源征用的組織實施和補償,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國防交通教育納入全民國防教育,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防交通宣傳活動,普及國防交通知識,增強公民的國防交通觀念。
各級鐵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郵政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交通主管部門)和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本系統、本單位的人員進行國防交通教育。
設有交通相關專業的院校應當將國防交通知識納入相關專業課程或者單獨開設國防交通相關課程。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在國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十條 對在國防交通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一條 國家加強國防交通信息化建設,為提高國防交通保障能力提供支持。第十二條 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需要在交通領域采取行業管制、為武裝力量優先提供交通保障等國防動員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等有關法律執行。
武裝力量組織進行軍事演習、訓練,需要對交通采取臨時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國家根據需要,設立國防交通聯合指揮機構,統籌全國或者局部地區的交通運輸資源,統一組織指揮全國或者局部地區的交通運輸以及交通設施設備的搶修、搶建與防護。相關組織和個人應當服從統一指揮。第二章 國防交通規劃第十四條 國防交通規劃包括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規劃、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建設規劃、國防交通物資儲備規劃、國防交通科研規劃等。
編制國防交通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滿足國防需要,有利于平戰快速轉換,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
(二)兼顧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突出重點,注重效益,促進資源融合共享;
(三)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國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相協調;
(四)有利于加強邊防、海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扶持沿邊、沿海經濟欠發達地區交通運輸發展;
(五)保護環境,節約土地、能源等資源。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國防交通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制定交通行業以及相關領域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規劃交通 *** 布局,應當兼顧國防需要,提高國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保障國防活動的能力。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將有關國防要求納入交通設施、設備的技術標準和規范。有關國防要求由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征求軍隊有關部門意見后匯總提出。
延吉市軍機在城市上空飛行合適嗎
經過管理部門批準后是可以的。戰斗機低空超低空飛行很正常,是為了隱蔽性,高空飛行容易被雷達偵察到,而且戰機現在要求做低空超低空飛行訓練。而軍機飛行區域根據有關法律條文規定,陸地和水域的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范圍,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共同劃定,或者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劃定??罩熊娛陆麉^和特別重要的陸地、水域軍事禁區的范圍,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劃定。本法施行前,經軍隊和地方人民 *** 共同劃定的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同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一致的,不再重新劃定。編制軍事設施建設規劃、組織軍事設施項目建設,應當考慮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城鄉規劃的總體要求,并進行安全環境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涉及城鄉規劃的,應當征求地方人民 *** 的意見,盡量避開地方經濟建設熱點區域和民用設施密集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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