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實現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適應城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證實施城市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本市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

微信號: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本市城市規劃區分為市規劃區和建制鎮規劃區。市規劃區包括市區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遺址及重要交通設施、基礎設施和其他建設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建制鎮規劃區包括鎮區、近郊區以及本鎮行政區域內其他應當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城市建設應當按照嚴格控制市區規模、合理發展小城鎮的方針,逐步形成本市市區、重要城鎮和其他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市域城鎮體系,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第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在城市規劃區內實行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第五條 本市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在市人民 *** 領導下,實行統一管理。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市規劃管理。

市區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

郊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第七條 本市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市區應當在總體規劃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第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應當使城市的發展規模、速度、建設標準、定額指標等與國家和本市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江河湖泊等水體的保護,注重綠化和城市景觀;

(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漬、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應的規劃或者措施;

(四)合理和節約用地,切實保護蔬菜基地及其他耕地,合理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

(五)保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傳統街區及重點建筑,體現歷史文化名城的特色。第九條 城市規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級編制: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二)郊區、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郊區、縣人民 *** 組織編制,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

(三)市區分區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的區人民 *** 組織編制;

(四)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規劃設計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建設單位根據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規劃設計要點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編制;

(五)各項專業規劃由專業主管部門按照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原則編制。第十條 城市規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級審批: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經湖北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郊區、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區、縣人民 *** 審批;

(三)市區分區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

(四)詳細規劃除重要的由市人民 *** 審批外,其他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專業規劃除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市城市總體規劃和郊區、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報請上級人民 *** 審批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市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市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對總體布局作重大變更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郊區、縣人民 *** 調整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經批準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專業規劃確需修改的,按照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報批。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之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經批準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是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審批各類建設活動。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未經批準的,不得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第四條 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突出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實現風景名勝資源的永續利用。第五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第六條 省、自治區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 *** 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規劃組織編制機關),負責組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所在地市、縣人民 *** 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等開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工作。第七條 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由具有甲級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

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由同時具有乙級以上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和風景園林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八條 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九條 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第十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界定風景名勝區和核心景區的范圍邊界,根據需要劃定外圍保護地帶;

(二)明確風景名勝資源的類型和特色,評價資源價值和等級;

(三)確定風景名勝區的性質和定位;

(四)提出風景名勝區保護與發展目標,確定風景名勝區的游客容量、建設用地控制規模、旅游床位控制規模等;

(五)確定功能分區,提出基礎設施、游覽服務、風景游賞、居民點的空間布局;

(六)劃定分級保護范圍,提出分級保護規定;明確禁止建設和限制建設的范圍,提出開發利用強度控制要求;提出重要風景名勝資源專項保護措施和生態環境保護控制要求;

(七)確定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提出建設行為引導控制和景觀風貌管控要求;確定需要編制詳細規劃的區域,提出詳細規劃編制應當遵從的重要控制指標或者要求;

(八)編制游賞、設施、居民點協調、相關規劃協調等專項規劃。第十一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自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批準設立之日起2年內編制完成。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20年。第十二條 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總體規劃確定的主要入口區、游覽服務設施相對集中區等涉及較多建設活動的區域應當編制詳細規劃。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規劃范圍和規劃區域的定位,分析總體規劃相關要求;

(二)確定規劃目標,提出發展控制規模;

(三)評價規劃范圍的資源、環境和用地條件,確定規劃布局和建設用地的范圍邊界;

(四)提出建設用地范圍內各地塊的建筑限高、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給排水與水環境等控制指標及建筑形式、體量、風貌、色彩等設計要求;明確重要項目選址、布局、規模、高度等建設控制要求,對重要建(構)筑物的景觀視線影響進行分析,提出設計方案引導措施;

(五)編制綜合設施、游賞組織、居民點建設引導、土地利用協調等專項規劃。第十三條 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不得在核心景區內安排下列項目、設施或者建筑物:

(一)索道、纜車、鐵路、水庫、高等級公路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

(二)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等住宿療養設施;

(三)大型文化、體育和游樂設施;

(四)其他與核心景區資源、生態和景觀保護無關的項目、設施或者建筑物。第十四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規劃圖紙、規劃說明書、基礎資料匯編、遙感影像圖,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表達。

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的情況、專題論證材料、專家評審意見、公示情況等,應當納入基礎資料匯編。

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3)

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

第五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六十三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估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在網站、報刊公開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

第六十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修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的規定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適應京津冀協同發展和新型城鎮化發展要求,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十五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修改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一)上級 *** 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實需要修改規劃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實需要修改的。

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論證,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已經依據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因實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設需要的,有關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修改專項規劃,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一)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已經修改,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區域的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區域的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經評估發現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容確需修改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一)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導致無法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建設的;

(二)因文物保護、地質災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無法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建設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規定確實需要修改的,審定機關應當將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日;因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九條 各級 *** 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對城鄉規劃工作做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七十條 上級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違法行為通報、違法行政責任人約談制度。

第七十一條 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縣 *** 所在地鎮以外的鎮、鄉 *** 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執法巡查制度和巡查責任追究制度、城鄉規劃違法建設行政處罰工作信息共享平臺,采取網格化管理等措施監控建設項目。

第七十二條 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 授權的鎮 *** 應當對批準后的建設工程的基槽開挖、基礎施工、地面首層和頂層封頂、建設工程外裝修、室外工程和景觀環境設施等建設過程進行監管。經檢查不合格的,責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進行下一階段施工。

第七十三條 實行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上級 *** 應當向下級 *** 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進行督察,所需經費納入上級 *** 本級財政預算。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的具體辦法由 *** 制定。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統籌城鄉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環境保護、旅游資源等基礎信息,建立城鄉規劃空間信息系統。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衛星遙感圖像和其他技術手段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并將監測情況通報下級 *** 及其有關部門。

第七十五條 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及其執行情況,書面告知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稅務、文化、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和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違法建設予以相應處理。

第七十六條 監督檢查城鄉規劃實施情況和處理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以外,公眾可以查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各級 *** 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違法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四)對未經規劃條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工程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

(五)對未經規劃條件核實、鄉村建設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以及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進行房屋登記的;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依法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

(七)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八)以會議或者集體討論決定方式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項目核發規劃許可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 違反城鄉規劃有關規定,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有關規定,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的形式、色彩、材質的,由縣級以上 *** 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預售、銷售場所公布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由縣級以上 *** 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 *** 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對按期改正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對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對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稱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信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的;

(二)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內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用地進行建設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樓頂、退層平臺、住宅底層院內以及配建的停車場地進行建設的;

(五)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縣級以上 *** 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鎮、鄉 *** 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進行建設的,應當拆除。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 *** 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臨時建設工程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關部門應當報告本級 *** 。

縣級以上 *** 應當自收到有關部門的報告之日起三日內,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拆除等措施,并在實施拆除前發布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縣級以上 *** 有關部門可以依法拆除。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縣(市) *** 可以組織編制覆蓋本行政區域的城鄉總體規劃,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審批、修改程序審批。編制城鄉總體規劃的,不再編制城市或者縣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編制城鄉總體規劃的具體要求由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十六條 未設行政建制的農場、林場、牧場場部及其居民點的規劃和管理,應當參照本條例有關鎮、鄉、村莊規劃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同時廢止。

;

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程序

法律分析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一、控制性詳細規劃報批程序(一)專家評審和公眾參與階段: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完成后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由屬地規劃分局組織初步審查,并組織專家評審和公眾參與工作。(二)區 *** 審查階段:屬地規劃分局復核修改完善后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的規劃成果報區 *** 審核,由區 *** 報市 *** 審批。(三)市 *** 審批階段:1.市規劃局審查階段:市 *** 批轉市規劃局啟動審批程序,由市規劃局牽頭征求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并組織審查意見。2.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階段:市規劃局提交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3.市 *** 批準階段:經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市規劃局復核修改完善后的規劃成果報市 *** 批準。(四)批后公告和備案階段: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 *** 批準后,屬地規劃分局應按 *** 信息公開的規定進行批后公告,并做好備案和存檔工作。二、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要求需對控制性詳細規劃作出重大調整的,由屬地規劃分局提出對控規調整的報告,經市規劃局同意調整后,由具備相應城市規劃資質的單位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并按照上述報批程序報批。

法律依據: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第六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

第七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 *** (以下統稱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八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綜合考慮當地資源條件、環境狀況、歷史文化遺產、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權屬等因素,滿足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需要,妥善處理近期與長遠、部與整體、發展與保護的關系。

第九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經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四)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黃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藍線)等“四線”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條 編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城市空間布局、規劃管理要求,以及社區邊界、城鄉建設要求等,將建設地區劃分為若干規劃控制單元,組織編制單元規劃。

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或者減少控制要求和指標。規模較小的建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與鎮總體規劃編制相結合,提出規劃控制要求和指標。

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 *** 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告。

鐵嶺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的統一管理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科學制定和規范實施城鄉規劃,促進全市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及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鄉、鎮人民 *** 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在城鄉規劃工作中,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鄉、鎮人民 *** 接受市、縣兩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在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域,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負責對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市、縣級人民 *** 有關部門以及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統一規劃和管理。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規劃工作需要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論證、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重大事項,為本級人民 *** 提供城鄉規劃決策的參考依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議事規則、議事范圍等由市、縣級人民 *** 另行制定。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內容包括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劃定和編制,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本市各類城鄉規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省人民 *** 審批。

(二)開原市、調兵山市和省人民 *** 確定的縣級城市總體規劃由開原市、調兵山市和省人民 *** 確定的縣級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三)縣級人民 *** 所在地的鎮,總體規劃由縣級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四)縣級域內的其他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審議后,報縣級人民 *** 審批,提交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由省人民 *** 確定的鎮總體規劃,還應當提交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五)省、市、縣級人民 *** 確定應當制定村莊規劃區域內的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依法討論同意后,報縣級人民 *** 審批,提交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六)分區規劃由市、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七)市域內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需要報經省人民 *** 審批的,由市人民 ***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省人民 *** 審批。

(八)縣級域內跨鄉、鎮的城鄉規劃由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 *** 審批。需要報經市人民 *** 審批的,由縣級人民 *** 提請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市人民 *** 審批。

(九)市城市規劃區,開原市、調兵山市城市規劃區以及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規劃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本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其他鄉、鎮規劃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 *** 審批,提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十)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各類專項規劃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批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行業規劃,涉及城鄉規劃的,應當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下列區域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

(一)市、縣主要公共服務中心、文化中心和中央商務區等;

(二)城市廣場和公園周邊、道路和河道兩側;

(三)城市出入口、主要交通節點;

(四)各級景區核心區邊緣、特色街區等;

(五)新城、新市鎮核心區;

(六)其他需要編制的重要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