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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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寨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州(地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重點地區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為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區規劃??h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分為縣域鎮村體系規劃和縣城總體規劃;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分為鎮域鎮村體系規劃和鎮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分為鄉域規劃和鄉 *** 所在地規劃。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規劃區內實行統一規劃管理。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的要求,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持續發展、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統籌兼顧、切實可行的原則,制定實施鄉規劃、村寨規劃。第五條 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水利景區等特殊區域的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銜接。

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等涉及空間和自然資源利用內容的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并與城鄉規劃同步實施。第六條 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寨規劃中劃定。

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村寨以及鎮、鄉規劃區內的村寨不再另行劃定規劃區。第七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 *** 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完善城鄉規劃管理體制,建立城鄉規劃民主、科學決策機制,提高城鄉規劃管理效能,確保城鄉規劃的嚴肅性。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空間地理基礎信息資源建設,實現信息共享,滿足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的需要。第九條 鼓勵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

縣級以上人民 *** 對在城鄉規劃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條 各級人民 *** 應當依法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寨規劃。

地區行政公署組織編制地區城鎮體系規劃。

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省外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進入本省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應當到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

民族地區的城鄉規劃應當保持和體現民族傳統風貌、地方特色。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20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做出預測性安排。

鄉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20年。

村寨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0年。

昆明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6版)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編制城鄉規劃,加強規劃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實現城鄉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的規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實施城鄉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昆明市城鄉規劃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與技術規范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昆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鄉規劃、設計與建設、管理等相關活動,其他各縣(市、區)參照本規定執行。

在城市功能和發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區域,應當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專項規劃中作出特別說明,并按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專項規劃執行。第三條 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的歷史文化保護、各項建設和規劃管理應當以批準的保護規劃為依據。第四條 編制各項城鄉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采用經昆明市人民 *** 批準的統一的獨立坐標系與高程體系。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第五條 本市建設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執行。

城市建設用地應當遵循“整體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集約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環境”的原則合理布局。第六條 建設用地應當依據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使用性質,其適建范圍應當符合附表《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的規定。

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或調整中,可將使用性質互補、環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間沒有不利影響的用地混合設置。各種使用性質的地上建筑面積應當按用地的混合比例分別計算。

具有多種用途的用地應當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導建筑性質作為歸類的依據。第七條 地塊開發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規劃道路紅線圍合的街坊進行整體規劃建設,對不能成街坊整體開發的用地,原則上在同一街坊內整合周邊可開發用地,統一開發建設。

(二)不能成街坊整體開發的商品住宅項目建設地塊面積不得小于6700平方米。非住宅項目建設地塊面積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其中涉及高層建筑開發項目的建設地塊面積不得小于3000平方米。

(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塊面積小于2000平方米或地塊寬度(進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設用地,不得進行單獨開發,原則上用于公共綠地、城市道路、公益性公共設施和市政設施等的建設。第八條 涉及分期實施、分期審批的建設項目,應當先行編制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總體建設控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實施。第九條 地塊開發強度主要指標應當符合表2-1的規定。

第十條 居住項目中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標準在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的同時,還應當滿足表2-2 規定的指標要求。

第十一條 中小學、幼兒園的設置在符合《昆明市中小學幼兒園場地校舍建設保護條例》規定的同時,還應當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按照表2-3分級設置;用地面積不得小于表2-4的規定,建筑面積標準按照國家規范及省相關規定執行。

(二)每所中學的設置規模宜為24-60班,每所小學的設置規模宜為24-48班,每所幼兒園的設置規模宜為9-12班。

第十二條 在商業和商務辦公項目中,應當臨城市道路設置對外開放的公共廁所。每座公共廁所建筑面積不小于60平方米。第三章 建筑間距第十三條 建筑間距在滿足日照、消防、疏散、交通、抗震、環保、安全保密、視覺衛生、工程管線敷設、建筑保護及相關建筑設計規范等要求的前提下,還應當符合表3-1、表3-2的規定。

醫院、療養院、中小學、幼兒園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間距控制中視為居住建筑。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計算建筑間距時的建筑高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

第十四條 擬建項目內部有日照影響或擬建項目對周邊建筑有日照影響的應當進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應當按附錄三《建設項目日照分析規則》的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殘疾人居住建筑等)、醫院、療養院、中小學、幼兒園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效日照時間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一小時。

(二)宿舍建筑半數以上的居住空間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一小時。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殘疾人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間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二小時。

(四)醫院、療養院建筑50%以上的病房和療養室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二小時。

(五)中小學普通教室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二小時。

(六)幼兒園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三小時。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市、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城市規劃包括鎮的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傮w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專業(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生效。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條 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各縣(市)規劃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承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分別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執業資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編制城鄉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達規劃涉及的強制性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的,應當同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稱的強制性內容,是指各類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上報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內容及處理結果。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外,其他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鄉規劃批準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在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單獨編制本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

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將本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綜合布局城鄉發展空間和基礎設施,制定空間管治措施,為各級城鄉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第十四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市)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鎮(鄉)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寧波市及各縣(市)域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并開展各項專題研究。第十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本級的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規劃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問題進行前期研究。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

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2017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編制城鄉規劃要求,協調城鄉空間布局編制城鄉規劃要求,改善人居環境編制城鄉規劃要求,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市域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有關城鄉規劃中劃定。第三條 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鄉、鎮、村莊的建設。

編制風景名勝區有關規劃和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有關風景名勝區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條 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尊重城鄉歷史和城鄉文化,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做好受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維護和使用工作。第五條 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確定的生態帶的保護,確保區域社會、經濟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生態綠帶、森林公園、濕地等關鍵性生態基礎設施的保護,妥善處理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自然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關系。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加強對重要水域及飲用水源、防洪排澇設施和水生態的保護,保障供水、防洪和水功能區的安全,積極發揮水系的城鄉生態調節、景觀美化、游覽觀光等作用。第七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集中領導、統一規劃、統一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業務上接受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工作的需要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九條 各級人民 *** 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工作的公眾參與制度。第十條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執行。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一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城鄉規劃編制計劃由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并使用坐標系、高程系統一的地形圖。第十二條 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市人民 *** 組織編制的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在報省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 *** 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人民 *** 報送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十三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市域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市)域總體規劃編制后,可以不再單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第十四條 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以外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 *** 審批。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中交通、水利、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環境衛生、綠化、消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人民防空、醫療、教育、文化、體育及歷史建筑保護、生態和水系保護等涉及空間布局與利用的專項規劃,由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 法律、行政法規對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各類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

編制城市規劃應遵循的原則是什么?

編制城市規劃應遵循編制城鄉規劃要求的原則是人工環境與自然環境相和諧的原則、歷史環境與未來環境相和諧的原則和城市環境中各社會集團之間社會生活和諧的原則。如果編制城市規劃與自然環境相違背編制城鄉規劃要求,不遵循歷史規律,破壞環境和生態平衡,始終是要遭受到大自然的懲罰的,所以遵循這三個原則顯得尤為重要。

擴展資料編制城鄉規劃要求

與編制城市規劃原則容易混淆的是城市規劃原則。城市規劃的原則有五項,包括編制城鄉規劃要求:整合原則,經濟原則,安全原則,美學原則和社會原則。城市規劃的原則,是正確處理城市與國家、地區、其編制城鄉規劃要求他城市的關系、城市建設與經濟建設的關系、城市建設的內部關系等的指導思想。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城市規劃 (專業學科名稱)

辦理國土空間規劃資質,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甲級資質需要什么條件?

辦理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甲級資質的單位需要具備以下的條件:

1.有法人資格;

2.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其中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

3.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

4.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5.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6.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申請資質升級核定的,需取得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滿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