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對于城鄉規劃的要求?

之一城鄉規劃編制原則 *** 組織,上位規劃體現了上級 ***城鄉規劃編制原則 *** 組織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要求。按照一級 *** 、一級事權的 *** 層級管理體制,上位規劃代表了上一級 *** 對空間資源配置和管理的要求。因此,下位規劃不得違背這些原則和要求,并要將上位規劃確定的規劃指導思想、城鎮發展方針和空間政策貫徹落實到本層次規劃的具體內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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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位規劃代表了區域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隨著我國城鎮化和城市發展呈現出 *** 化、區域化的發展態勢,單個城市將在更大范圍內受相關城市和區域發展的影響和制約。上位規劃從區域整體出發,編制內容體現了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下位規劃不得違背上位規劃確定的保護原則和規模控制,要落實實行空間管制的區域,進一步深化和細化保護要求和保護措施。

第三,上位規劃有助于協調和解決城鄉之間的矛盾和問題。上位規劃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長遠性更強,更加重視城鄉區域協調有序發展和整體競爭力的提高;在整體發展的同時更強調資源和環境保護,限制單個城市進行不利于區域整體的開發活動,實現可持續發展。上位規劃從區域視野出發,制定各城鎮必須遵守的發展建設行動準則,有利于減少下位規劃在資源分配和布局上的矛盾和沖突,有利于解決單個城市解決不了、解決不好的問題。

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要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責權,屬于全國性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事務,由中央管理。屬于各地行政區域的地方性事務,由地方管理。按照上述要求,在下一層次規劃不得違背上一層次規劃的原則下,還應注意明確各級 *** 在組織編制和審批城鄉規劃、實施城鄉規劃方面的權力和責任,實現清晰的一級 *** 、一級事權。中央 *** ,省級 *** ,市、縣 *** 依法行使各自的規劃管理事權。上級 *** 應將規劃的重點放在關系整個行政地域發展的戰略性、全局性的內容上,通過規劃,加強對地方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加強對區域性基礎設施布局的約束和引導。在同級行政單元內,要明確局部規劃不得違背總體規劃的原則。在近年的城市規劃建設實際工作中,個別城市在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和詳細規劃時,突破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范圍,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的近期建設規劃和詳細規劃指導開發和建設,導致城市發展建設無序進行,亂占濫用土地,嚴重損害了城市規劃的依法行政。因此,法律規定下位規劃必須符合上位規劃的要求,是保證城鄉規劃權威性、嚴肅性,保證城鄉規劃依法行政,保證城鄉發展和建設科學有序進行的

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2018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縣城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縣城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縣城、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優化城鄉資源配置,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互銜接。第四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類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體系,將城鄉規劃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規劃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集中統一管理,確保依法實施城鄉規劃。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財政收入的增長情況和規劃事業的發展需要適當增加。第六條 各級人民 *** 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工作的公眾參與制度。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應當充分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

省、城市、縣人民 *** 應當組建由相關部門、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其審議意見作為城鄉規劃的決策依據。第七條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各類開發區的城鄉規劃工作,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集中統一管理。第八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健全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城鄉規劃規范化、信息化,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對在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 *** 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第二章 城鄉規劃制定和修改之一節 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第九條 省人民 *** 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按照區域統籌協調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由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依法應當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原則和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

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應當包括遠景規劃,根據合理的資源和環境容量,按照城鎮化發展到成熟期的城鎮人口數量,對城鎮遠景規模、空間布局等長遠發展作出預測性、前瞻性的安排。第十二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在報上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在報城市、縣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的村莊規劃,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征求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

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同時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

編制城市規劃應遵循的原則是什么

城市規劃的原則,是正確處理城市與國家、地區、其他城市的關系、城市建設與經濟建設的關系、城市建設的內部關系等的指導思想。在城市規劃編制過程中,應遵循和堅持以下原則: 1.整合原則 城市規劃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正確處理和協調各種關系的整合原則。 (1)應當使城市的發展規模、各項建設標準、定額指標。計發程序問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 (2)要正確處理好城市局部建設和整體發展的辯證關系。要從全局出發,使城市的各個組成部分在空間布局上做到職能明確,主次分明,互相銜接,科學考慮城市各類建設用地之間的內在聯系,合理安排城市生活區、工業區、商業區、文教區等,形成統一協調的有機整體。 (3)要正確處理好城市規劃近期建設與遠期發展的辯證關系。任何城市都有一個形成發展、改造更新的過程,城市的近期建設是遠期發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既要保持近期建設的相對完整,又要科學預測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不能只顧眼前利益而忽視了長遠發展,要為遠期發展留有余地。 (4)要處理好城市經濟發展和環境建設的辯證關系。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不能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以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影響城市發展為代價,避免重復“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要使城市的經濟發展與環境建設同步進行。人與環境是相互依存的有機整體,保持人與自然相互協調,既是當代人類的共同責任,也是城市規劃工作的基本原則。 2.經濟原則 城市規劃要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這對于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來說尤其重要。 (1)要本著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做到精打細算,珍惜城市的每一寸土地,盡量少占農田。不占良田。土地是城市的載體,是不可再生資源。 國耕地人均數量少,總體質量水平低,后備資源不富裕,必須長期堅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方針。 (2)要量力而行,科學合理地確定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和定額指標,對一些重大問題和決策進行經濟綜合論證,切忌倉促拍板,造成不良后果。 國城市在發展過程中,資源占用與能源消耗過大,建設行為過于分散,浪費了大量寶貴的土地資源。因此,在城市發展中要把集約建設放在首位,形成合理的功能與布局結構,加大投資密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實行有償使用和有償 *** ;處理好土地批租單元的改進、產權分割下成片開發的組織形式,提高對城幣發展中可能出現的矛盾的預見性,為城市更新預留 *** 控制用地,以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3.安全原則 安全需要是人類最基本的需要之一。因此,城市規劃要將城市防災對策納入城市規劃指標體系。 (1)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城巾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等要求。在可能發生強烈地震和嚴重洪水災害的地區,必須在規劃中采取相應的抗震、防洪措施;特別注意高層建設的防火防風問題等。 (2)還要注意城市規劃的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設等問題。如城市規劃中要有意識地消除那些有利于犯罪的局部環境和防范上的“盲點”。 規劃是一門綜合藝術,需要按照美的規律來安排城市的各種物質要素,以構成城市的整體美,給人以美的感受,避免“城市視覺污染”。 (3)要注意傳統與現代的協調,保護好城市中那些有代表性的歷史文化設施、名勝古跡的同時,也要注意體現時代精神,包括使用新材料、新工藝,讓二者結合“神似”而不是“形似”。 (4)要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協調,建筑格調與環境風貌的協調。城市規劃需要通過對建筑布局、密度。層高、空間和造型等方面的干預,體現城市的精神和氣質,滿足生態的要求。 5.社會原則 所謂社會原則,就是在城市規劃中樹立為全體市民服務的指導思想,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原則,盡量滿足市民的各種需要。 (1)設計要注重人與環境的和諧。人是環境的主角,讓建筑與人對話,引人公園、廣場成為市民交流聯系的空間,使市民享受充分的陽光、綠地、清新的空氣、現代化的公共設施、舒適安全的居住環境,這種富有生活情趣和人情味的城市環境,已成為世界上許多城市面向21世紀的規劃和建設的目標。 (2)是要大力推廣無障礙環境設計。城市設施不僅要為健康成年人提供方便,而且要為老、弱、病、殘、幼著想,在建筑出入口、街道商店、娛樂場所設置無障礙通道,體現社會高度文明。 國目前和將來都是老人和殘疾人較多的國家,在城市中推廣無障礙設計,其意義尤為重要。

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對城鄉規劃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修訂后: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鄭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市)、上街區、鄉鎮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鄭州市市區規劃區,包括行政轄區內的中原區、金水區、二七區、管城 *** 區、惠濟區及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的關系;

(二)注重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

(三)妥善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四)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地下空間;

(五)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

各類城鎮新區、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園區等應當統一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第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建設、房管、市政、環保、園林綠化、水利、人防、文物、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鄭州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上街區的總體規劃由縣、上街區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批后,報省人民 *** 備案。

市區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上一級人民 *** 審批后,報鄭州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前,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情況一并報送。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二條 市區建成區范圍外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依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所在區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市區建成區范圍內的鄉、村莊納入城市、鎮的統一規劃,不再單獨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

縣(市)、上街區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市)、上街區人民 *** 審批。

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