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管理,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適應,遵循多規合一、城鄉統籌、區域協調、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加強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注重生態宜居和可持續發展,體現黃河三角洲自然、人文特色。第四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各縣的規劃編制與實施,具體負責市轄區和市屬開發區的城鄉規劃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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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并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第六條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環保、旅游、人防、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相關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 市、縣人民 *** 應當組建由相關部門、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等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其審議意見應當作為 *** 的決策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議事規則由同級人民 *** 制定,日常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第九條 市、縣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規劃的綜合研究,建立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條 各類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等的編制、審批、備案以及修改,依照城鄉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范圍以外的街道,參照鎮的標準編制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由村莊所在地鄉(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區)人民 *** 審批;市屬、縣(區)屬各類開發區內的村莊規劃,報設立開發區的市、縣(區)人民 *** 審批。
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再編制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規劃區內的城鎮建設用地,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得進行建設。第十三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縣人民 *** 審批。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組織編制,并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審定。
修建性詳細規劃自審定之日起三年內未實施或者五年內未實施完畢的,應當重新審定。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在保證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優先滿足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地下管網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應當實行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橫向相關空間互相連通,地面工程與地下工程協調配合。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依據專項規劃和功能需求同步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因特殊原因不能建設的,應當進行管線綜合規劃設計,統籌各類管線建設。
規劃建設的地下工程,除因地質等原因不能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第十五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加強對城市水系和特色景觀環境的整體控制。標志性景觀節點、重點旅游景區周邊應當規劃建設控制地帶,預留綠化帶、公共通道、視線通廊,保持周邊建設項目與景觀、景區相協調。第十六條 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城鄉規劃獲得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規劃的主要內容和圖紙。
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規劃編制單位、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
蘇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條例的構成,統籌城鄉發展,協調各縣級市(區)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城鄉規劃編制條例的構成的,從其規定。
陽澄湖保護區的規劃管理,《蘇州市陽澄湖水源水質保護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市城鄉規劃應當以歷史文化名城、高新產業基地、宜居城市、江南水鄉為城市發展目標,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保持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適應特色產業要求,并符合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 *** 的重要職責。本市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根據城鄉規劃管理的需要,健全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和縣級市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同級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和議事制度由同級人民 *** 決定。
市和縣級市人民 *** 建立城鄉規劃專家咨詢制度。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專家意見。第六條 市和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各區的城鄉規劃管理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實施。
鎮人民 *** 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市和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在有條件的鎮設立派出機構。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水務)、農業、國土、環保、衛生、公安、民防、園林綠化、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創新規劃 *** 和管理手段,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八條 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市城市總體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按照法定程序報省人民 *** 審查、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級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納入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不再單獨編制。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審批;省人民 *** 確定的鎮的總體規劃,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第九條 市和縣級市、鎮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并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第十條 鎮人民 *** 組織編制村莊規劃,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一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 *** 審批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級市人民 *** 審批后,報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
鎮人民 *** 應當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審批,并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二條 市和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及鎮人民 *** ,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開展城市設計。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審批。特別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在審批前,應當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交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研究處理。
重要地塊和特別重要地塊的范圍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確定,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2016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四條 本市城鄉規劃分為城鄉總體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編制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應當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規劃區,實現全域規劃管控。
市城鄉總體規劃的規劃區為市域范圍,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的規劃區為區縣域范圍。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的規劃區為主城區范圍。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協調發展、資源節約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布局區域的人口、產業、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保護耕地、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延續歷史文脈,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符合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和公共衛生的需要。第六條 本市應當建立統一協調的空間規劃體系,完善空間管控協調機制。
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及鄉規劃、村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互銜接。第七條 本市設立市規劃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對重要的城鄉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專業規劃方案及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論證、協調和審議。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第八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市人民 *** 統一領導下的市、區縣(自治縣)、鄉(鎮)分級管理體制。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區和市人民 *** 確定的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其他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城鄉規劃工作。第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配備與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第十條 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和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組織編制機關和作出許可決定的機關應當及時通過 *** 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除外。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查處。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規劃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城鄉規劃檔案管理,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三條 市城鄉總體規劃、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
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由區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市城鄉總體規劃編制,應當符合市城鄉總體規劃確定的該區縣(自治縣)規模、性質等主要內容。第十四條 城鄉總體規劃的內容包括:城市性質,城市、鎮、鄉村空間分布,生態保護空間、基本農田空間與建設空間布局,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規模,重大交通設施、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因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等需要進行空間管制的地域范圍,有關專項規劃等。
市城鄉總體規劃應當對市域城鎮體系、主城區及區縣(自治縣)城市定位作出規定;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應當對區縣(自治縣)域城鎮布局、區縣(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城市及其他鎮的定位作出規定。
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包括:生產空間、生活空間、生態空間分布,城市開發邊界劃定,城市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規模,城市建設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城市綜合交通、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城市生態環境保護,城市綜合防災減災,總體城市設計,有關專項規劃等。
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對主城區的鎮的空間布局、性質和規模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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