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局、城建局、住建局、建設局他們的全稱是什么,有什么關系???
規劃局城鄉規劃編制報批住建廳的職責,它是一個公共機構,規劃局一般都在規劃城市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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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城市發展戰略和城鎮規劃的政策法規。
2,參與編制土地規劃和區域規劃。
3,負責大型項目的選址和可行性論證。
4,負責城鄉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勘察設計。
5,負責組織制定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參與研究和制定專業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
6,負責城市規劃的審批和審批工作。
7,參與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的組織。
8,負責城鄉、風景區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頒發。
9,負責違法建設活動的調查、處罰和城市規劃審批。
10,負責鄉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村鎮系統規劃審批。
11,完成市委、市 *** 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城鄉規劃編制報批住建廳他任務。
12,城建局是城市建設局的縮寫,是與城市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重要經濟部門。
13,城建局現已與房屋建設局分離。
14,城建局負責城市建設(主要是指城市管理團隊負責城市的外觀)。
15,房委會主要是房屋、房屋的審批、規劃、發放等。幾年前,只有建設委員會后來被城建局取代,后來又被細化為城建局和城市房屋建設局。
16建設局,又稱房屋局,被稱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局。縣(區)級主管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局和住房和發展局是一個概念。他們只要求不同的名字,并決定對當地 *** 的命名。
擴展資料:
規劃局
(一)貫徹國家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地 *** 規、規章和政策,制訂相關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和辦法,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組織研究城市空間發展戰略,研究城市規劃、城市測繪和地名管理工作等重大問題。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詳細規劃、區域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及市 *** 其他指令性規劃;組織指導、綜合平衡其他專業和專項規劃;指導區縣編制職責范圍內的各類規劃;依法審查、審批各類規劃。
(三)負責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管理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劃管理工作;組織規劃項目的實施;依法實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管理制度。
(四)負責全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工作;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根據城市規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認定建設用地定點申請,確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和界限;依法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管理制度。
(五)對城市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依法實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管理制度。
(六)負責全市城市雕塑、城市景觀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負責全市城市規劃設計招投標管理;負責組織城市規劃成果公告、公示及展示的實施工作。
(七)負責全市城市測繪管理工作;制訂城市測繪發展規劃和計劃,負責城市測繪成果的管理和運用;負責測繪單位的資質管理。
(八)負責全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制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章、規范、規程和辦法。監督檢查全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開發和利用工作。
(九)負責全市城市規劃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地下空間、地下管線規劃信息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市地名規劃和管理工作;承擔市地名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城市規劃隊伍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相關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十二)對區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業務領導。
(十三)承擔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 *** 交辦的其他事項。
城建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風景名勝區(以下稱城建行業)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有關地方性行政法規、規章并監督實施,制定行業作業標準、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并指導監督實施。
(二)按有關規定,負責城建行業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三)按有關規定,負責編制城建行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編制城建行業有關的年度建設項目、維護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并組織實施。
(五)負責有關城建行業各類工程的技術、質量監督工作。
(六)按有關規定,負責城建行業行政許可事項工作。
(七)承擔市綠化委員會城市組的工作,承擔城市森林防火、防臺防汛和除雪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八)指導區市縣業務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 *** 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大連規劃局;百度百科:寧海縣城建局
城市規劃的審批級別及各級別的審批內容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八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第二十條 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三條 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住建局與規劃局的區別
住建局與規劃局的區別如下:
一、規劃局的職責,它是一個公共機構,規劃局一般都在規劃城市建設。
1,制定城市發展戰略和城鎮規劃的政策法規。
2,參與編制土地規劃和區域規劃;
3,負責大型項目的選址和可行性論證。
4,負責城鄉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勘察設計;
5,負責組織制定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參與研究和制定專業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
6,負責城市規劃的審批和審批工作;
7,參與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的組織;
8,負責城鄉、風景區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頒發。
9,負責違法建設活動的調查、處罰和城市規劃審批;
10,負責鄉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村鎮系統規劃審批;
11,完成市委、市 *** 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住建局,又稱建設局,全稱為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局,縣(或設區)一級主管建設行業的行政部門;主要是住房、建筑的審批規劃發證等;主要是住房、建筑的審批規劃發證等。
擴展資料: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land use permit)是 *** 部門為完善城鄉交通基礎建設、用地規劃和城鄉消防逃生進出安全,結合公民的生產生活生存、商業居住生活等長期需要。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應合理的設置建設用地,指導公民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和個人生產生活居住等需要,到所在轄區居委會,申請填寫《擬建項目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后,經過消防、規劃等部門受理審結同意,并在規劃區內或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建設,依法核發的法律憑證、準建手續。
是法律賦予普通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擬建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使用或征用、劃撥土地前,是城鄉交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擬建項目的申請位置和范圍與城鄉規劃相符的法定憑證,是擬建單位使用建設用地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用地責任人或單位屬非法用地,房地產商的售房行為也屬非法,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為保證城鄉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為建設單位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和有償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 *** 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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