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證怎么辦?

你好林業資質項目變更申請,林業資質項目變更申請我想你估計是想問如何辦理林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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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辦理林權證流程還是比較繁瑣林業資質項目變更申請的。首先還是要林權權屬人提出申請,我假設你如果是在農村的話,幫你辦理林權證的部門為鄉鎮級別的林業工作站,需要你提供當地村委會的證明文件(如:村里和你簽定的山林承包合同等),身份證明材料、填定相關申請表等,林業站受理后,會派林業站工作人員和村林業員到實地勘測,確定樹種,面積,繪圖等工作。之后由林業站工作人員將申請材料、勘測材料等上報到市林業局審核,最終由市林業局林權辦制證。制好后發給林業站,由林業站通知你去領證(一般是通知村干部去代領)。具體細節你可以去咨詢下當地村委會的林業員和當地林業工作站工作人員會更清楚些。下面是相關的法律規定,我粘上來希望對你有幫助.

法律規定的申請林權證應具備的條件:

(1)森林、林木、林地的權屬無爭議林業資質項目變更申請

(2)界線清楚、標志明顯,與毗鄰單位有認界協議書或劃撥書;

(3)面積、四至界線的登記文件和圖畫資料同實地吻合;

(4)有關圖表完備,材料齊全;

林權權利人應當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

(1)林權登記申請表;

(2)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 *** 人或者委托 *** 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委托書;

(3)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五)如何辦理林權證的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林權發生變更的,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滅失的,原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林權權利人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林權登記申請表;

(2)林權證;

(3)林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文件。

農業用地變更為建設用地需要哪些手續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建設單位持有關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申請;

(2)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有地的,應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4)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后,申請用地單位按照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占用耕地的,并履行開墾新耕地的義務;

(5)工程項目竣工后,由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和開墾耕地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集體土地使用并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鄉鎮企業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于使用國有土地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以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 *** 和縣級人民 ***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 *** 批準。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 *** 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 *** 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五十九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第六十一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 *** 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 *** 審核,由縣級人民 *** 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 *** 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我從農民手中 *** 過來的林地是否能辦理林權證

一、可以,不過需要一定的程序,有關林權變更的程序詳解如下:

1、申請人向縣林業局提出林權證變更書面申請,寫明變更原因,村組簽署意見,(蓋村委會公章)。

2、鎮 *** 對變更資料審核合格后,報縣林業局。

3、縣林業局對變更資料審核合格后,組織外業勘測調查核實。

4、填寫林權證變更申請表,對林權登記內容進行公示,公示期30天。

5、公示有異議的再次調查核實,主張不實的不予林權證登記,主張核發有效及公示無異議的準予林權證登記。

6、經審核材料齊全的打印林權證。

7、對原林權證進行注銷,發新林權證。

二、必要補充:

林權權利人提出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權登記申請表;(二)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 *** 人或者委托 *** 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委托書;(三)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關文件。

林權權利人提出變更和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權登記申請表;(二)林權證;

云南省林業廳的政策法規

云南銀行業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總則

之一條為規范林權抵押貸款發放和管理;維護信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有效防范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云南實際;制定《云南銀行業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 *** 》(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本辦法所稱林權抵押是指林權權利人不轉移林權的占有,而各其依法有權處分的林權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林權抵押的林權之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林地的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林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占有權處分的林權作抵押物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的行為。

第三條在云南省轄內開展林權抵押貸款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應遵循產權清晰,登記規范,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林權抵押貸款的貸款對象是從事與林業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個體經營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組織。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貸款對象為自然人的借款人的以下條件進行盡職調查: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其貸款用途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無不良信用記錄,具備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貸款對象為法人組織的借款人的以下條件進行盡職調查:

(一)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情

況;

(二)從事的生產經營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等規

定;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正常且有一定的經濟效益;

(四)用于林業項目投資資本金比率不少于30%,投資其他

項目資本金比率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五)有規范的財務制度;

(六)無不良信用記錄,具有按時還本付息的能力;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抵押范圍

第八條申請辦理林權抵押貸款時;借款人需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林權證正本原件,無林權證的不得辦理林權報押貸款。

第九條下列林權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所有權及使用權;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具體抵押的范圍由抵押人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書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下列林權不得抵押:

(一)生態公益林;

(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三)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

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四)屬于國防林、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和自然保護區的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五)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

林;

(六)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權進行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交依法經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決議和林權所在地鄉(鎮)人民 *** 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以共有林權抵押的;抵押人應提供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意見書。

第十二條以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報林業主管部門等審批機關批準;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交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通過的決定書,公司、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用國家無償劃撥森林資源資產申請抵押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先辦理相關森林、林水所有權、使用權及林地使用權的 *** 手續,抵押人作為最終受讓人獲得上述三權,并經登記過戶后方可抵押。

第十四條已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林權抵押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將已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原件提交銀行業金融機構保管,雙方向林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登記,實施林木采伐時須事先征得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

第十五條森林、林木等森林資源資產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第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對林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辦理森林災害保險;抵押期間保險受益人應通過協議形式 *** 給貸款銀行用于抵償貸款。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七條林權抵押貸款操作流程:

(一)提交銀行貸款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貸款審查;

(三)評估;

(四)簽訂借款合同;

(五)辦理林權抵押登記;

(六)發放貸款。

第十八條申請貸款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

效證件;企業或法人組織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貸

款卡》、《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林權證;

(四)林權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見書)};

(五)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關資料,包括:林地類

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等;

(六)抵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

(七)一需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應出具第三人擔保意向函等相關文件資料;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規定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自身實際,結合林權報押貸款特點,優化審貸程序,簡化審批手續,對符合條件的客戶可實行綜合投信;隨用隨貸,周轉使用。

第五章貸款風險管理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林權抵押貸款的特點,規定貸款審批各個環節的操作規則和標準要求,做到貸前實地查看、準確測定,貨時審貸分離、獨立審批;貸后現場檢查、跟蹤記錄,切實有效防范林權抵押貸款風險。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林權抵押貸款全流程管理,建立林權抵押貸款盡職調查、問責、免責等制度,對林權抵押貸款的各項經營活動進行合規性檢查和稽核,建立考核問貴機制。

第二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落實貸后抵押物的管理責任人;履行貸后管理責任,督促抵押人或借款人妥善管理設定抵押的森林資源資產,切實保證抵押資產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已作貸款抵押的林權建立資產抵押檔案,定期與林權抵押登記部門進行核對;保證抵押權利的合法有效。要以廣為單位建立林權抵押貸款登記臺帳,對貸款適時監測,做好貸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蹤記錄。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林權抵押貸款資金支付應根據具體貸款用途,按相關規定采用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進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信貸資金被挪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貸款發放過程中發現借款人信用下降等異常風險因素,可根據合同約定停止或收回貸款;借款人出現風險或違約及抵押物出現風險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采取補救控制風險措施。

第六章貸款用途及期限

第二十五條林權抵押貸款適用于從事與林業相關的生產經 營和產業開發,農業及其他生產、生活等各種合法領域的資金需要。

第二十六條林權抵押貸款的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周期、信用狀況、貸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林權抵押消稱取不得超過抵押人擁有的林權林權使用剩余期限。

第二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政銀監會保監會林業局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上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170)中的相關規定,根據借款人的風險狀況和貸款項目合理確定林權抵押貸款利率。

第七章林權評估

第二十八條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應對抵押林權進行評估。評估采取銀行評估和委托林業評估中介機構評估兩種方式。

貸款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貸款項目,應委托具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

貸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下至30萬元的貸款項目,可委托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單位提供評估咨詢服務,出具評估咨詢報告。也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組織評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價值需獲得抵押人認可。

貸款金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 *** 項目;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當地林權交易市場近期成交價;自行評估或與借款人共同商議確定抵押資產價值。

第二十丸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參考評估價值和抵押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合理確定抵押物的價值和抵押率。林權抵押率更高不超過評估價值的60%。

第八章抵押登記

第三十條申請林權抵押貸款的抵押林權需經林權登記部門辦理正式登記手續,并由林權登記部門出具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三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后。應要求借款人持以下文件資料向底地縣級以上林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林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法人證書或個人身份證;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權證及林權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見書;

(五)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關資料;

(六)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需評估的,還應提供評估報告;

(七)林權登記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林權登記部門在受理登記申請材料后,經審核對符合抵押物登記條件的;應在5日內辦理完畢登記手續,發放 《林權抵押登記證)}。對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應及時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三十三條受更被抵押物種類、數額或者抵押往保范圍的,抵押權人應要求抵押雙方共同持變更合同、《林權抵押登記證》和其他證明文件,向林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林權登記部門審查核實后給予辦理變更登記。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同意延長報押期限的,雙方應當在抵押合同期滿之前1個月內;向原登記部門申請辦理續期登記。

第三十四條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或者借款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雙方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中應做出以下明確規定:

(一)已依法辦理登記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內不得重復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二)報押申請人故意隱瞞抵押物已報押登記的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重復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抵押申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抵押物處置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后;確實無力清償債 務的,抵押權人有依法對抵押物的處置權。抵押權人在處置抵押 的林權時,可以采取協商、拍賣、變賣等方式進行。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配合做好林權抵押物的處置變現,需要 采伐林木的予以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抵押合同中要求抵押人在林權抵押期間繼續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維護其森林資源資產的安全;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報押林權的管理情況;林權登記部門對已經辦理抵押手續的森林資源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中應明確規定:

林權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流轉或進行林木采伐等。

林權登記部門不得為抵押林權的流轉辦理變更登記,采伐審批部門不得批準或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等。

第三十九條各級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做好林權抵押物的監督管理,防止盜砍濫伐、火災、病蟲害等災害的發生。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條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云南銀監局、云南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如何辦理林業產權證?

申請林權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林權權利人為個人林業資質項目變更申請林業資質項目變更申請,由本人或者其法定 *** 人、委托 *** 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林業資質項目變更申請;林權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林業資質項目變更申請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委托 *** 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

(一)個人或單位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應到縣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登記;持有林權證的,林權依法發生變更,須持林權證及時到原登記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林權因滅失或其它原因要注銷的須持林權證及時到原登記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二)林權登記發證

1、林權權利人提出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林權登記申請表。

(2)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林業資質項目變更申請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 *** 人或者委托 *** 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委托書。

(3)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

(4)縣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關文件。

2、林權權利人按規定向林業主管部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3、林業主管部門在接受林權權利人的登記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森林法實施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的,予以受理;認為不符合規定的,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要求林權權利人補充相應的材料。

4、對已經受理的登記申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天。在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如對登記申請提出異議的,登記申請受理機關對其所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如有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主張合法有效,屬于林權權屬爭議的,暫停登記申請的受理并移交權屬爭議調處機關處理后,依據處理結果,再重新受理;屬于申請人侵權的,停止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如有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主張無效的,繼續受理。

5、公告期滿后,需要受理的,登記申請受理機關組織有資質的林業調查隊伍,實地核實申請登記的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權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林木株數、林種、林地四至等是否準確,申請材料中的權屬證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有關圖件中標明的界樁、明顯地物標志、界線是否與實際相符合。經實地核實后,數據準確、權屬合法有效、圖件符合實際的,登記申請受理機關自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報請縣人民 *** 予以林權登記并核發林權證書。否則,登記申請受理機關以書面形式向提出登記申請人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6、林業主管部門對報請予以林權登記并核發林權證的申請進行審查、核實,防止出現重復林權登記或林地與耕地、草地、使用水面等登記發證重疊情況。經審查、核準無誤的,縣人民 *** 準予登記并及時核發林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