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林綠化一級資質有多少家

全中國園林綠化一級資質有270余家,其中江蘇省最多,住建部網站上有詳細的園林一級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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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林綠化企業一級資質等級標準:

注冊資金且實收資本不少于2000萬元;企業固定資產凈值在1000萬元以上;企業園林綠化年工程產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萬元以上。

6年以上的經營經歷,獲得二級資質3年以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獨立的專業園林綠化施工企業。

近3年獨立承擔過不少于5個工程造價在800萬元以上的已驗收合格的園林綠化綜合性工程。

苗圃生產培育基地不少于200畝,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園林綠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產、養護能力。

企業經理具有8年以上的從事園林綠化經營管理工作的資歷或具有園林綠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企業總工程師具有園林綠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總會計師具有高級會計師職稱,總經濟師具有中級以上經濟類專業技術職稱。

園林綠化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30人。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園林專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園林專業中級職稱人員不少于10人,建筑、給排水、電氣專業工程師各不少于1人。

企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綠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電工等相關工種。企業高級專業技術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級綠化工和/或高級花卉工總數不少于5人。

云南省林木種苗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林業省級示范社資質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林木種質資源林業省級示范社資質,規范林木種苗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行為,維護林木種苗選育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林業省級示范社資質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云南省林木種子條例》等法律、法規林業省級示范社資質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木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品種選育、審定與推廣和林木種苗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林木種苗,是指林木的籽粒、果實和根、枝、莖、苗、芽、葉、花、胚等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木種苗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所屬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林木種苗管理的具體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林木種苗的保護、開發和利用。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擬定,報省 *** 批準后實施。第六條 省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業發展規劃,確定并公布本省重點保護和可供利用的林木種質資源目錄。

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林木種質資源的調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并建立林木種質資源檔案。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種質資源保護、種子貯備等制度。第八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認)定的林木良種可以在本省適宜區域推廣使用林業省級示范社資質;國家審定的林木良種,其推廣范圍適合本省的,可以在本省適宜區域推廣使用。第九條 選育出的非主要林木品種,選育者應當在推廣使用前向省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省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進行資料審查并實地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予以登記的,由登記機關在15日內予以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條 從國外或者省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及進境檢疫手續后,應當在引進地的縣級林木種苗管理機構監督下開展引種試驗。引種成功需要推廣的,應當通過品種審(認)定。

省林木種苗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全省引進林木種質資源情況。第十一條 通過審定的林木良種,在推廣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嚴重退化的,經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后,由省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停止經營、推廣,并向社會公告。第十二條 林木良種推廣使用實行補貼制度。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主要林木良種推廣補貼納入良種補貼范圍,并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對良種生產者和使用者予以補貼。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建立林木良種生產基地,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對基地加強管護,提高林木種苗產量和質量。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林木種苗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林木良種基地進行產量預測,并將預測結果逐級上報省林木種苗管理機構。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主要造林樹種的良種選育工作,建立林木良種推廣示范基地,對選出的優良林分和優良單株應當設置標識進行保護。

鼓勵科研機構、學校、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開展主要造林樹種的良種選育、高效擴繁、定向培育等研究和開發。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現有種苗基地,投資組建合作組織,開展良種定向培育、研發和推廣示范工作,推動種苗產業化。第十六條 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具備國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經省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應當配備種子檢驗員。種子檢驗員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的條件,并經省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第十七條 林木種苗生產者應當建立林木種苗質量檢驗制度,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和人員,對林木種苗進行質量檢驗。第十八條 林木種苗生產者、經營者可以委托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對其生產、經營的林木種苗進行質量檢驗,檢驗費按照雙方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原質量檢驗機構提出復檢申請。

農民專業合作社升級為示范合作社有哪些要求

《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第五條規定,申報國家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原則上應是省級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標準:

(一)依法登記設立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登記設立,運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獨立的銀行賬號。

3.根據本社實際情況并參照農業農村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示范章程》,制訂本社章程。

(二)實行民主管理

1.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運轉有效。依法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的,成員代表人數一般為成員總人數的10%,更低人數為51人。

2.有完善的財務管理、社務公開、議事決策記錄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開1次成員大會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所有出席成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4.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決權辦法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三)財務管理規范

1.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按照財政部制定的相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或委托有關 *** 記賬機構 *** 記賬、核算。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制定明確的水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資金、經營管理規范,用水經費使用公開透明。

2.成員賬戶健全,成員的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余等記錄準確清楚。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

(四)經濟實力較強

1.農民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100萬元以上,聯合社成員出資總額300萬元以上。

2.農民合作社固定資產:東部地區150萬元以上,中部地區100萬元以上,西部地區50萬元以上。聯合社固定資產:東部地區400萬元以上,中部地區300萬元以上,西部地區100萬元以上。

3.農民合作社年經營收入:東部地區400萬元以上,中部地區300萬元以上,西部地區150萬元以上。聯合社年經營收入:東部地區700萬元以上,中部地區500萬元以上,西部地區300萬元以上。林業合作社以近兩年經營收入的平均數計算年經營收入。

4.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規模:農民用水戶達到100戶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積500畝以上。

(五)服務成效明顯

1.堅持服務成員的宗旨,農民成員占成員總數的80%以上。

2.從事一般種養業合作社成員數量達到100人以上,從事特色農林種養業、牧民合作社的成員數量可適當放寬。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成員不超過成員總數的5%。聯合社的成員社數量達到5個以上。

3.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在工程維護、分水配水、水費計收等方面成效明顯,農業用水秩序良好。

(六)產品(服務)質量優

1.實行標準化生產(服務),有生產(服務)技術操作規程,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采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采集、留存生產(服務)記錄、購銷記錄等生產經營(服務)信息。

2.嚴格執行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期、獸藥休藥期等規定,生產的農產品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等有關要求。鼓勵農民合作社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等制度。

(七)社會聲譽良好

1.遵紀守法,社風清明,誠實守信,示范帶動作用強。

2.沒有發生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生態破壞、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等嚴重事件,沒有受到行業通報批評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無不良信用記錄,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動。

3.按時報送年度報告并進行公示,沒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4.沒有被有關部門列入失信名單。

林業局主要做些什么工作?

1、貫徹執行國家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培育和保護利用的具體措施,經批準后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林業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

2、擬定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發展項目和年度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指導鄉鎮搞好林業發展規劃。

3、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工作;組織、指導開展以植樹造林為主的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防治石漠化工作;組織、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國土綠化建設;按照林業“兩大體系”建設的要求,組織實施森林分類經營和分類管理。

指導生態公益林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林業工程項目建設;指導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各類林場、苗圃的建設、經營及管理;開展造林綠化質量監督和技術指導,組織檢查、驗收和考核工作。

4、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含林地、森林、林木、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組織、指導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并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

組織編制全縣森林采伐、加工、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征用、占用林地的初審;指導、監督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的流轉。

5、指導、協調、檢查、監督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鼠害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和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6、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全縣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按規定負責對珍稀樹種木材的采伐和野生動、植物標本采集的初審,承辦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7、負責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的隊伍建設;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大案件,指導和加強林區治安工作。

8、負責對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尤其是木材、竹材生產和經營加工的管理。

9、負責林業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指導、監督有關林業、規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負責局屬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對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10、組織、指導農村改灶節柴,推廣使用沼氣等農村能源建設工作;推廣木材的節約代用。

11、組織推廣林業科技知識,組織林業職工的教育培訓。

農民專業合作社優惠政策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林業省級示范社資質的發展林業省級示范社資質,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成員以農民為主體林業省級示范社資質

(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八條 國家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力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 *** 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依照本法規定,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

第二章 設立和登記

第十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第十一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愿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

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二)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業務范圍;

(三)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六)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七)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十一)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住所使用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章 成 員

第十四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并報登記機關。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

第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二十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其返還。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的召集由章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

第二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理事、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可以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

經理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一條 執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于成員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第三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的交易、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七條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八條 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大會報告。

成員大會也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應當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之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條之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農民專業合作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余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

清算組發現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條 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條件的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

第五十條 中央和地方財政應當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對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生產國家與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

第五十一條 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具體支持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務。

第五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

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攤派,強迫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造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登記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材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森林康養基地涉及的用地問題及主要建設內容

森林康養是指以 促進大眾 健康 和預防疾病 為目的,利用森林生態環境資源,充分發揮森林生態系統環境因子的康體保健作用,開展有助于人們放松身心,調節身體機能,促進(維持)身心 健康 的活動總稱。

森林康養基地是指具備優質森林、濕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結合地方特色康養資源,開展 休閑、健身、 養生 、 養老、 療養、認知、體驗 等活動,能夠提供促進人們身心 健康 的環境空間場地、配套設施和相應服務體系的康養綜合體。

n 森林康養基地涉及的用地問題

目前,國家積極支持并通過多途徑保障森林康養等項目用地供給。文化和 旅游 部等17部門印發《關于促進鄉村 旅游 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 支持結合鄉村山地資源、森林資源等發展森林 旅游 、康養 旅游 等 ,并在加強用地保障方面明確規定,各地應 將鄉村 旅游 項目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利用計劃統籌安排 。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 鼓勵盤活農村閑置建設用地資源,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優化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促進休閑農業和鄉村 旅游 發展 。在充分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的前提下, 探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農房 ,按照規劃要求和用地標準, 改造建設森林康養等服務接待和活動場所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2020年實施的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 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按照與國有建設用地同地同權同責,同等進入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進一步推進支撐森林康養等產業對建設用地的需求。

在2021年11月10日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和支持 社會 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中,規定了對集中連片開展生態修復達到一定規模和預期目標的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允許依法依規取得一定份額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 可不超過修復面積3%的從事 旅游 、康養、 體育 ,包括農業設施的產業開發。同時,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升的情況下,允許做空間轉換位置調整。新增加的耕地還可以用于占補平衡,節余的建設用地還可以用于增減掛鉤。

對于確需使用林地的森林康養項目,需要按照《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鼓勵森林康養項目利用林區、林場、村莊等現有建設用地和閑置地建設相關配套服務設施。

根據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六條:國家保護林地,嚴格控制林地轉為非林地,實行占用林地總量控制,確保林地保有量不減少。 各類建設項目占用林地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的占用林地總量控制指標。 第三十七條: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全國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綱要》規定,嚴格限制林地轉為建設用地。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發展和生態建設,不得擅自改變用途;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核手續。國家每 5 年編制或修訂一次征占用林地總額,并將總額指標按年度分解到省(區、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定額實行5年總額控制,允許年度間調劑使用。年度定額有節余的,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定后可結轉使用;年度定額不足的,允許提前使用下年度定額。提前使用的定額數量,不得超過本年度定額的20% 。其中,10%以內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核定,并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超過10%的,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定。結轉或者提前使用的定額,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在下年度定額中給予相應增加或者核減。

建設用地使用林地定額會按照實行占用林地總量控制、各類建設項目占用林地總控制指標要求,采取定量測算與定性分析相結合,政策導向與統籌需求相結合,科學測算與數據支撐相結合的方式,依據 國民經濟和 社會 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林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結合林地使用的實際情況 等,通過分析 本地區各年度林地定額使用情況與 社會 、經濟、土地管理、林地利用 等 歷史 性和預期性數據,運用現代數學 *** 建立數學模型,結合定性分析,科學預測林地需求量與可供給量,進而確定占用林地定額建議指標。在林地可供給量和林地需求量測算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區林地資源情況、近年來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情況和林地利用水平,統籌兼顧、綜合平衡, 合理確定本地區占用林地定額建議指標,并形成建設項目需征占用林地定額計劃。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第三條: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使用林地的,應當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合理和節約集約利用林地。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建設項目限制使用生態區位重要和生態脆弱地區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單位面積蓄積量高的林地,限制經營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 第四條:占用和臨時占用林地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林地分級管理的規定:(一)各類建設項目不得使用Ⅰ級保護林地。(二)國務院批準、同意的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三)國防、外交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四)縣(市、區)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五)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勘查項目、大中型礦山、符合相關 旅游 規劃的生態 旅游 開發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其他工礦、倉儲建設項目和符合規劃的經營性項目,可以使用Ⅲ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六)符合城鎮規劃的建設項目和符合鄉村規劃的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七)符合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規劃的建設項目,可以使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范圍內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八)公路、鐵路、通訊、電力、油氣管線等線性工程和水利水電、航道工程等建設項目配套的采石(沙)場、取土場使用林地按照主體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范圍執行,但不得使用Ⅱ級保護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內,不得使用Ⅲ級以上保護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Ⅳ級保護林地。 本條之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以外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國家林業局根據特殊情況對具體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表:林地保護等級分級及保護管理措施

例如修建臨時建筑,臨時占地不得超過兩年,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涉及法律條文如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滿后,用地單位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未經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例如修建民宿,屬于改變林地用途,必須要走正規的審核手續。 涉及法律條文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n 森林康養基地主要建設內容

2020年6月5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民政部辦公廳、國家衛生 健康 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四部聯合公布了之一批國家森林康養基地名單,其中建設國家級森林康養基地應具備以下基礎設施:

(1) 森林步道、休閑觀光平臺 等;

(2) 中醫藥康養設施 ,如中醫中藥 養生 場館、禪修冥想,溫泉藥浴、藥膳食療、康復理療場所等;

(3) 自然教育體驗設施 ,如科普場館、自然體驗場所,具備森林解說標識標牌和導引設施;

(4) 運動體驗設施 ,例如運動、健身、登山、森林馬拉松、攀巖、滑索、跳傘、蹦極、漂流、滑雪、冰雪運動等;

(5) 休閑度假體驗設施 ,例如自駕車宿營地、房車營地、度假民宿木屋等;

(6) 接待食宿設施如康養酒店等康養度假基礎設施 ;

(7) 交通設施 ,基地外部連接公路至少為三級標準,距離最近的機場、火車站、客運站或碼頭等交通樞紐距離不超過3h車程,具有 汽車 駕駛的可達性。

同時,地方相關部門對森林康養基地的建設內容進行了細化。以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貴州省林業標準化委員會發布的《森林康養基地建設規范》為例,規范中對森林康養基地康養服務設施種類進行了明確分類:

2 住宿設施:休養所、森林木屋、休憩亭、露營地、森林酒店、生態山莊、野外休息場所等。

2 餐飲設施:綠色餐廳、休閑餐廳、餐飲服務點等。

2 購物設施:康養類有機綠色產品銷售點、工藝紀念品銷售點、林特產銷售點等。

2 管理服務設施:接待中心、停車場、生態廁所、垃圾站、管理用房、員工宿舍等。

2 康養健身設施:森林浴場、冥想空間、康養步道、康養服務站、休閑座椅、康體俱樂部、藥草花園、日光浴場、越野行走步道、自行車道、攀巖等。

2 休閑 娛樂 設施:森林多功能活動平臺、觀景臺、休閑健身活動中心、兒童游樂設施等。

2 科普教育設施:森林體驗館、森林教室、宣教中心、森林博物館、標本館、圖書資料館、自然觀察徑、動物觀察臺、探訪道路、登山路、森林作業體驗場等。

2 醫療設施:醫療保健中心、康養所、急救中心、康復中心等。

2 安全設施:圍欄、護坡、監控攝像、火險報警、安全警示等。

n 森林康養基地案例

『案例01——四川省洪雅縣』

洪雅縣地處四川盆地西南,背靠峨眉山,坐擁瓦屋山,屬成都平原經濟區,是天府新區重要節點。全縣更高海拔3090米,更低海拔417米,有大小河流330條,素有“七山二水一分田”之美譽。面積1896平方千米,總人口35萬。擁有溫度適合、高度適宜、緯度適中、綠化度高、潔靜度好、負氧度濃、精氣度足、優產度強的天然“八度優勢”,被譽為“綠海明珠”“天府花園”。近年來,洪雅縣專注發展高質康養配套,聚焦打造了森林康養“ 體驗業態、抗衰業態、度假業態 ”三大業態,大力發展森林康養產業,助力鄉村振興。

森林康養體驗業態: 以 *** 引導、公司頭圖、企業合作的PPP方式 ,在玉屏山主打森林康養體驗示范基地。圍繞“森林療養、 養生 度假、自駕 旅游 、戶外運動”四大方向,打造了 滑翔傘、彩虹滑道、玻璃棧道、山地全地形車 等動態項目體驗區,開發 森林太極、禪院、茶道 等靜態項目體驗區,開辦 自然學校、森林博物館、生態文明宣教基地 等綜合項目體驗區,構建高配套的 健康 管理中心,推出 森林康養“三天兩夜”經典體驗套餐 。森林康養基地年接待體驗3000人次,年均收入1800萬元。帶動國有林場員工轉型就業,由傳統“護林員”變為“康養師”,傳統觀光景區變為森林康養樣板地。

森林康養抗衰業態: 在七里坪主打森林康養抗衰示范基地。打造“醫、養、游、居、文、農、林”七位一體的綜合型康養項目。 與美國巴克抗衰研究所、北京協和醫學院等著名醫療院所合作,研發生物細胞治療產品,推出生物抗衰服務。圍繞人體5S理念,推出3~180天的差異化森林康養抗衰度假套餐。建成溫泉 養生 中心、森林 養生 禪道、 健康 管理中心、半山康養小鎮、名貴中藥材保育圃等項目。 年均接待游客超過100萬人次,累計貢獻稅收超過5億元,帶動就業9000余人。度假區所在村,人均純收入由2008年的2000元提升到33000元,成為全省鄉村振興的示范之一。

森林康養度假業態: 邀請瑞士施泰內爾設計公司對瓦屋山區域和柳江古鎮區域整體策劃,將瓦屋山定位為“瓦屋山.中瑞國際山地度假 旅游 示范區”,主打森林康養度假示范基地。 利用瓦屋山森林公園“世界杜鵑花的王國”“中國鴿子花的故鄉”“野生熊貓的家園”等美譽打造青少年科普度假套餐;依托特色民宿、星級森林人家、森林小鎮等打造職場人群休養度假套餐;依托避暑避霾、 養生 食藥膳等特色形成中老年 養生 度假套餐。 近三年來,瓦屋山景區累計實現收入超過40億元,直接帶動家庭勞動力全就業600余戶。成功構建了“宜居縣城一綠色場鎮一美麗鄉村”生態空間新格局,瓦屋山鎮被評為中國最美森林小鎮。

『案例02——浙江省磐安縣』

磐安縣地處浙江省中部為首批國家級生態示范區、國家生態縣、全國森林 旅游 示范縣和浙江省森林休閑 養生 建設試點縣。全境1195平方千米,森林覆蓋率80.95%。自2015年試點以來,以“ 進森林氧吧、賞森林美影、品森林 美食 、浴森林文化 ”為主線,大力發展森林休閑 養生 產業,2018年接待游客1353萬人次,實現 旅游 總收入122億元。

打造特色森林小鎮: 重點打造 江南藥鎮、古茶場文化小鎮、尖山森林 旅游 休閑小鎮和南孔厥里森林 旅游 休閑 養生 小鎮 ,形成了特色鮮明、優勢互補的特色森林小鎮 *** 。靈江源森林公園作為小鎮創建的重要載體,2018年建成了 高空玻璃橋 ,成為“網紅打卡地”。2019年開發 天空玻璃走廊 ,創造吉尼斯世界紀錄,又成為“爆款”。

構建多彩森林景觀: 以“五谷豐登”為主題,重點打造 櫻花谷、杜鵑谷、玫瑰谷、芍藥谷和銀杏谷 。目前,百里櫻花長廊、萬畝野生杜鵑、千種歐月玫瑰、十萬道地芍藥、千畝連片銀杏,已成為磐安更佳森林休閑 養生 旅游 地。

建造經典森林古道: 以52條遺存古道為基底,委托浙江農林大學編制了《磐安縣森林古道保護利用規劃》,以“二環十線”為功能布局,重點打造 一個森林古道集群環、一條環線國家登山步道和十條經典森林古道 ,充分保護和拓展森林古道的資源風貌和價值功能。

打造集聚森林人家: 重點打造烏石人家、滬上人家、靈江源人家、白云山人家、念想人家等森林人家集聚區,推出“磐安山居、共享農屋”品牌,現已發展農家樂691家,共享農屋1060戶,從業人員1萬人,直接營業收入2.64億元。

“森林 醫學”融合發展: 與浙江醫院開展“森林浴”合作研究,證明良好森林生態環境對冠心病、心衰患者有明顯保 健康 體作用,有利于慢性病治療和康復,多次體驗效果更好。

n 小結

在我國豐富的森林資源現狀及中央號召的建設大 健康 產業體系的背景下,全國各地現已廣泛開展森林康養基地的建設工作,目標到2022年建設國家森林康養基地300處,到2035年建設1200處,不斷滿足后疫情時代下人民群眾對美好 健康 生活的需要。但目前我國森林康養基地還處于發展起步階段,發展過程中涉及諸多問題仍需不斷 探索 ,上文提到的用地問題就是發展森林康養基地中需要解決的重要一環。雖說國家目前對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管控十分嚴格,但近年來積極支持森林康養等項目用地供給的政策頻發,也證實了國家對森林康養基地建設工作的重視程度。所以,綜合 社會 效益、政策環境、康養產業發展、林業轉型等多方因素來看,發展森林康養正當其時。

n 附表

國家森林康養基地(之一批)名單

以縣為單位的國家森林康養基地

以經營主體為單位的國家森林康養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