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登記管理辦法(2018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農藥登記行為,加強農藥登記管理,保證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應當取得農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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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第三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農藥登記管理工作,組織成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制定農藥登記評審規則。

農業部所屬的負責農藥檢定工作的機構負責全國農藥登記具體工作。第四條 省級人民 *** 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農業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登記申請,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省級農業部門負責農藥檢定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省級農藥檢定機構)協助做好農藥登記具體工作。第五條 農藥登記應當遵循科學、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則。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登記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加快淘汰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等風險高的農藥。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七條 農藥名稱應當使用農藥的中文通用名稱或者簡化中文通用名稱,植物源農藥名稱可以用植物名稱加提取物表示。直接使用的衛生用農藥的名稱用功能描述詞語加劑型表示。第八條 農藥有效成分含量、劑型的設定應當符合提高質量、保護環境和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制劑產品的配方應當科學、合理、方便使用。相同有效成分和劑型的單制劑產品,含量梯度不超過三個。混配制劑的有效成分不超過兩種,除草劑、種子處理劑、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過三種。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的混配制劑,配比不超過三個,相同配比的總含量梯度不超過三個。不經稀釋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農藥單獨分類。有關具體要求,由農業部另行制定。第九條 農業部根據農藥助劑的毒性和危害性,適時公布和調整禁用、限用助劑名單及 *** 。

使用時需要添加指定助劑的,申請農藥登記時,應當提交相應的試驗資料。第十條 農藥產品的稀釋倍數或者使用濃度,應當與施藥技術相匹配。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數據或者資料,應當能夠滿足風險評估的需要,產品與已登記產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當或者具有明顯優勢。

對申請登記產品進行審查,需要參考已登記產品風險評估結果時,遵循更大風險原則。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是農藥生產企業、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或者新農藥研制者。

農藥生產企業,是指已經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境內企業。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以下簡稱境外企業),是指將在境外生產的農藥向中國出口的企業。新農藥研制者,是指在我國境內研制開發新農藥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多個主體聯合研制的新農藥,應當明確其中一個主體作為申請人,并說明其他合作研制機構,以及相關試驗樣品同質性的證明材料。其他主體不得重復申請。第十四條 境內申請人向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提出農藥登記申請。境外企業向農業部提出農藥登記申請。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產品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等試驗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標簽或者說明書樣張、產品安全數據單、相關文獻資料、申請表、申請人資質證明、資料真實性聲明等申請資料。

農藥登記申請資料應當真實、規范、完整、有效,具體要求由農業部另行制定。第十六條 登記試驗報告應當由農業部認定的登記試驗單位出具,也可以由與中國 *** 有關部門簽署互認協定的境外相關實驗室出具;但藥效、殘留、環境影響等與環境條件密切相關的試驗以及中國特有生物物種的登記試驗應當在中國境內完成。第十七條 申請新農藥登記的,應當同時提交新農藥原藥和新農藥制劑登記申請,并提供農藥標準品。

自新農藥登記之日起六年內,其他申請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或者新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授權同意的數據申請登記的,按照新農藥登記申請。第十八條 農藥登記證持有人獨立擁有的符合登記資料要求的完整登記資料,可以授權其他申請人使用。

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 農藥登記資料的,由受讓方憑雙方的 *** 合同及符合登記資料要求的登記資料申請農藥登記。

2018年海口市城鎮園林綠化條例(新修版)

2018年海口市城鎮園林綠化條例(新修版)

海口市城鎮園林綠化條例(修正文本)

之一章總則

之一條為促進城鎮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城鎮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建設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和熱帶濱海花園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市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森林、林木、林地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林業法律、法規的規定。

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管理,適用《海口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鎮園林綠化,是指為了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植樹、種草、栽花、育苗,興建和保護、管理各類綠地及其設施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鎮綠地,是指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

第四條市、區人民 *** 應當將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公共綠地建設和養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城鎮園林綠化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建設、保護和管理。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園林綠化工作。

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根據本條例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承擔本市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園林綠化的具體工作。

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本轄區職責范圍內的園林綠化工作。區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根據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承擔本轄區園林綠化的具體工作。

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其規定執行。

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全民義務植樹和經常性綠化的組織工作。

發改、財政、規劃、林業、土地、建設、水務、交通、旅游、民政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第六條城鎮園林綠化應當堅持生態、景觀、文化統一協調和節約資源的原則,合理布局,達到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城鎮園林綠化應當充分利用本市熱帶濱海資源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突出以省樹椰子樹和省花三角梅為基調的熱帶濱海植物景觀,形成以遮蔭喬木為主體、多種植物合理配置的種植結構,營造多樣化的園林綠化景觀。

第七條城鎮園林綠化應當加強科學研究,保護植物多樣性,鼓勵選育(種)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的植物,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提高園林綠化的科技和藝術水平。

第八條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應當積極參加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履行綠化城鎮和保護綠化的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創建園林單位和優質園林工程活動,推動城鎮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自建、捐贈(資)、認養、植樹紀念等形式,參與園林綠化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可以根據其意愿命名,捐資、認養、植樹紀念的林木,可以設置標志牌。

鼓勵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內植樹種草,綠化環境。城鎮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內植樹,可以自主選擇、更新樹種,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毀樹木、破壞綠地及綠化設施的行為進行舉報和制止。

在城鎮園林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 *** 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安排與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綠化用地面積。

第十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綠地系統規劃,經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本市園林綠化目標、規劃布局、各類綠地的面積和控制原則,重點加強道路和鐵路兩側、海邊、江(河)邊、湖邊及城區周邊綠化帶的建設;預留服務半徑500米、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

本市綠地指標應當達到或超過《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標準》的各項標準。其中,城市建成區綠地率不得低于38%,綠化覆蓋率不得低于45%,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得低于12平方米,生產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2%。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進行編制。報批前,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并向社會公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第十一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綠地系統規劃,對已建成的城市綠地和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鐵路、公路、江河湖泊管理范圍沿線綠地以及其他景觀、生態保護需要控制的區域,劃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依法劃定的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進行與園林綠化不相關的建設。

本市城市綠線的管理,按照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市、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鎮總體規劃,按照不同用地的類別,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

(刪除第二款)

市、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的綠地率指標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新建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以低層住宅為主的一類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較好,以中高層住宅為主的二類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0%;

(二)旅游度假酒店不得低于45%;

(三)工業園區不得低于20%;

(四)城鎮主干道綠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五)其他新建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的規定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指標執行。

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的綠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規定的綠地率標準降低5%。

第十四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綠地率標準審批建設工程項目。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綠地率無法達到規定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經批準可適當降低綠地率,但不得低于標準的80%:

(一)棚戶區改造工程項目;

(二) *** 保障性住房工程項目;

(三)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工程項目;

(四)其他有特殊原因確需降低綠地率進行建設的工程項目。

(刪除第三款)

建設工程項目綠地率比規定標準降低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應當及時函告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全市的園林綠化管理信息化系統,實施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現有城鎮綠地和規劃綠地的數據庫應當向社會開放,方便單位和個人查詢。

土地、規劃、住建、城管、林業、交通運輸、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城市園林綠化相關信息,充分發揮信息化管理對城市園林綠化的監測和監控作用。

第十六條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專門的區域,作為紀念林、志愿林等林木的種植場所,并會同旅游、民政等主管部門組織市民、游客或者單位種植紀念樹、志愿樹以及捐贈、認養等活動。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對市民、游客或單位種植的紀念樹、志愿樹以及捐贈、認養的樹木應當加強養護和管理,并可以根據種植者的意愿設置標志牌。

市民、游客也可以自行到有關管理機構劃定的專門區域種植紀念樹或志愿樹,并設置標志牌。

第十七條城鎮園林綠化建設項目,應當選用適合本地自然條件的植物,采用本地喬木樹種的比例應當占該項目綠地喬木樹種總量的70%以上;喬灌木覆蓋率應當占綠地總面積的70%以上,其中喬木覆蓋率不低于60%。

城鎮行道樹應當選用遮蔭效果良好,抗風性、抗病性、抗旱性強,胸徑不小于10厘米的樹種。人行道的喬木覆蓋率不得低于80%。

地面停車場的喬木覆蓋率不得低于70%。

街道綠化建設應當注重遮蔭防塵、減弱噪聲、裝飾街景、美化市容。沿海及河岸邊應當營造綠化防護林帶或風景林帶,注重防風、防潮、防汛和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八條在確保建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條件下,鼓勵建設綠蔭停車場,發展垂直綠化、屋頂綠化、橋梁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立體綠化和綠蔭停車場的面積可折算建設項目的綠地面積,具體折算辦法按照省人民 *** 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從事城鎮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和資格證書,接受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

城鎮園林綠化規劃設計、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各類建設項目附屬的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在建綠化工程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反設計的建設行為。

第二十一條各類建設項目附屬的綠化工程竣工后,組織該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通知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將建設項目附屬的綠化工程的竣工驗收資料報送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鎮綠地和綠化規劃用地的使用性質,不得改變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建成的綠地不得擅自改變綠地用途。

第二十三條禁止非法占用城鎮綠地,已被占用的應當限期歸還。

第二十四條因城鎮建設或者其它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鎮綠地的,應當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臨時占用期滿后,占用單位應當及時清場退地并恢復原狀。臨時占用綠地造成植物和設施損壞的,臨時占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臨時占用綠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確因建設需要延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五條申請臨時占用城鎮綠地的,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臨時占用城鎮綠地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批準,并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臨時占用城鎮綠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出審批意見,報市人民 *** 批準,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嚴格限制移植樹木。因城市建設需要或者嚴重影響居住安全確需移植樹木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報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應當將移植原因和株數在移植現場公示,接受公眾監督;現場公示的時間,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或者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移植樹木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操作,加強養護管理,確保樹木成活。

第二十七條申請移植公園綠地內的樹木、市政行道樹以及單位附屬綠地范圍內的樹木的,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一處一次移植100株以下的,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批準,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一處一次移植100株以上(含100株)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出審批意見,報市人民 *** 批準,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嚴格限制砍伐樹木。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砍伐:

(一)已經死亡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

(三)妨礙交通或者危及市政及其他設施安全的;

(四)發生檢疫性病蟲害或者其他嚴重病蟲害的;

(五)因撫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無移植價值的;

(六)建設工程項目用地范圍內無法保留且無移植價值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九條申請砍伐樹木的,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一處一次砍伐50株以下的,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批準;

(二)一處一次砍伐50株以上(含50株),100株以下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出審批意見,報市人民 *** 批準,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一處一次砍伐100株以上(含100株)的,由市人民 *** 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報批前,應當將砍伐原因和株數在砍伐現場公示,接受公眾監督;現場公示的時間,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或者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內的樹木、綠地以及綠化設施等進行嚴格保護,不得損壞。

第三十一條禁止下列損壞城鎮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偷盜、踐踏、損毀樹木花草;

(二)擅自在樹木上張貼廣告、懸掛物品、拉設管線、包裹裝飾等;

(三)在綠地、樹池內傾倒垃圾、有害廢渣廢水、油類或者堆放雜物;

(四)擅自在綠地內建設建筑物和構筑物;

(五)在綠地內取土或者焚燒;

(六)違反規劃在綠地內設置各類攤點;

(七)損壞噴灌、座凳、雕塑、護欄等園林綠化設施及綠地內的其他附屬設施;

(八)在綠地上停放車輛;

(九)在綠地和道路兩側綠化帶內遛狗、飼養家畜家禽、私囤苗木、種植蔬菜及其他農作物;

(十)其他危害綠化或者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新增)市、區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臺風應急預案,落實防風措施,加強臺風防御工作和臺風后園林綠化修復工作,防止和減輕臺風對園林綠化的損害。

第三十三條居住區內的樹木生長影響居民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請求的,綠地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修剪。

電力、電訊、建筑、煤氣、市政、交通等管理部門因施工、維護管線安全使用或者保證道路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修剪樹木的,可以向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或者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剪請求,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或者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修剪。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樹木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有關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但應當在24小時內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養護管理單位報告。采取砍伐、移植處理措施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辦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綠地養護管理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 *** 投資或者發動群眾義務勞動建設的城鎮各類綠地,由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負責養護管理;

(二)單位或者個人投資建設的綠地,由單位或者個人負責養護管理;

(三)新建居住區的綠地,由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養護管理;

(四)居民、村民在自家庭院種植的樹木花草,歸種植人所有,并由其養護管理;

(五)樹木權屬有協議的,按照協議執行。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由市、區人民 *** 依法確定養護管理單位。

第三十五條(刪除之一款)

綠地建設和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城鎮綠化建設和養護管理技術規范進行建設和養護管理。植物受損或死亡的,由養護責任人及時修護、補種或者更換。

第三十六條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和綠地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城鎮綠化的養護、檢查、監督和管理,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和綠化設施完好。

第三十七條(新增)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園林綠化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園林綠化企業誠信管理制度,對違法的企業或者個人進行失信懲戒,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未達到核定的綠化標準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達到核定綠化標準的,按照不足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擅自從事園林綠化設計、施工和監理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和監理,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出借、出賣資質證書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或者提請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竣工驗收資料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改變綠地使用性質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退出,恢復綠化用地,并按每平方米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不能恢復綠化用地,或者造成綠化功能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處以實際損失價值3倍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非法占用城鎮綠地的,或者雖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但逾期未退還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按照臨時占用綠地面積處每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毀、破壞城鎮綠地的,除賠償損失外,并處以損失價值3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移植樹木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該樹木價值3倍的罰款;造成移植樹木死亡的,處以該樹木價值4倍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砍伐樹木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該樹木價值5倍的罰款,并在原地補種保活相同數量的樹木。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踐踏、損毀樹木花草的,處以該樹木花草價值3倍的罰款;

(二)偷盜樹木花草的,處以該樹木花草價值3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擅自在樹木上張貼廣告、懸掛物品、拉設管線、包裹裝飾的,責令自行摘除或改正,擅自在樹木上張貼廣告的',每處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在樹木上懸掛物品、拉設管線、包裹裝飾的,處6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綠地、樹池內傾倒垃圾、有害廢渣廢水、油類或者堆放雜物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綠地內擅自建設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由有關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恢復綠地,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并按處理違建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和 *** ;

(六)在綠地內取土或者焚燒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規劃在綠地內設置各類攤點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在綠地上停放車輛,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九)在綠地和道路兩側綠化帶內遛狗、私囤苗木、種植蔬菜及其他農作物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屢教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損壞城鎮園林綠化設施及綠地內的其他附屬設施的,處以該設施價值3倍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擅自修剪樹木的,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養護管理單位報告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采取砍伐、移植處理措施未按照規定補辦審批手續的,按照本條例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綠地植物受損或死亡,建設和養護責任人未及時修護、補種或者更換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故意破壞城鎮園林綠化及其設施,或者拒絕、阻礙、圍攻、毆打園林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組織編制綠地系統規劃的,或者未將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市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人民 *** 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劃定和管理本市城市綠線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核發行政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行政許可證的;

(四)在批準移植、砍伐樹木前未按照規定在現場公示原因和數量的;

(五)對應當進行招投標的園林綠化工程未依法進行招投標,或者對招投標活動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及結果的;

(六)對在建的綠化工程未加強監督檢查,未及時糾正違反設計的建設行為的;

(七)未做好臺風應急預案、臺風后園林綠化修復工作的;

(八)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九)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十)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所稱綠化覆蓋率,是指綠化覆蓋面積占城鎮面積的比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建成區綠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區各類綠地(含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等五類)總面積占城市建成區面積的比率;建設項目綠地率是指該項目的綠地面積占該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率。

本條例所稱綠地的含義:

(一)公園綠地:指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包括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歷史名園、游園、陵園、綠化廣場、街旁綠地、河岸綠地等;

(二)生產綠地:指為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用地;

(三)防護綠地:指用于衛生、隔離、安全、護堤、護岸、護路及城市環境保護等防護目的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四)附屬綠地: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綠地;

(五)其他綠地: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野生動植物園、濕地、垃圾填埋場恢復綠地等。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 *** 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海南省林業局 *** 考試在哪里報名?

2018海南省林業局 *** 公告(20人)于今天已發布。報名時間:2018年11月5日16時起至2018年11月30日16時。報名方式:本次 *** 采取 *** 報名方式進行。凡符合崗位條件的應聘人員均可進行 *** 報名,填寫《海南省林業局公開 ***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報名登記表》,提供個人身份證、學歷學位、職稱證、獲獎證書等(掃描件。2019年應屆畢業生應提供所在院校開具的學歷學位證明),將上述材料發送至 *** 單位公布的指定電子郵箱。其中,未在2019年7月31日前取得并提供有關證書的,視為應聘人員自動放棄,責任自負。

北京林業大學教務系統強智科技首頁入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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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2020年度北京市外國留學生? “一帶一路”獎學金項目申報的通知

各學院:

為了貫徹落實教育部《推進“一帶一路”教育行動》,推進北京市高校與沿線國家開展人才培養合作,促進我校來華留學工作整體發展,吸引更多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優秀青年來校學習,現開展2020年度北京市外國留學生 “一帶一路” 獎學金項目的申報工作。

根據《北京市外國留學生“一帶一路”獎學金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在向各學院征集2020年度北京市外國留學生“一帶一路”獎學金項目。每個學院限報2個項目,如申報1個以上項目的需排序。因為北京市“一帶一路”獎學金項目僅支持一屆學生全學段學費(學校配套校內住宿),根據我校往年的申請和執行情況,建議2020年度學院申報設計項目時候,本科層次項目鼓勵中文授課,大類招生;研究生層次項目鼓勵英文授課,按照一級學科招生。

項目相關要求如下:

需提供兩份項目申報書,其中一份填寫完整(蓋院章),另一份供盲審使用,盲審材料不能包涵學校名稱、標識等信息、不蓋章,其支撐材料和附加協議同樣需符合盲審的要求。盲審申報書在學校申報項目確認項目后提供。

請各學院于5月27日下午5;00以前將《申報項目書》和項目可行性分析材料和學院院級國際交流等支撐材料發送到lxs@bjfu.edu.cn。請發送郵件時注明2020年度“一帶一路”獎學金新申請+學院名,按時提交符合要求的評審材料,如材料不符合要求,將影響評審結果。紙質版提交給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行政樓322)。

聯系人:成思家 刁雅榕 聯系 *** :62338271

國際交流與合作處

項目背景信息:

1、支持對象: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來京學習的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已經申請到中國 *** 獎學金、中國其他類似獎學金資助的留學生,原則上不再享受本項目資助。

2、資助年限:從2016年起,每年新增32個項目,共資助5屆學生,直到學段結束。資助標準:入選項目每年資助25萬元,直至該項目一個完整學段結束。原則上按學費資助,我校國際學生本科生學費24800元/年;碩士研究生學費29800~33000元/年;博士生為33000~39000元/年,我校為入選項目的學生配套校內住宿。

3、我校2017年入選項目為風景園林專業英文授課碩士項目(園林學院);2018年入選項目為林學博士英文授課教育項目(林學院);入選項目為林業生物技術英文授課專業碩士教育項目(生物科學與技術學院)。

2018云南省林業廳面試時間出了嗎?資格復審時間呢?

您好

2018云南省林業廳面試時間已出

時間:2018年7月28日14:00開始2018年林業資質申請,考生須提前30分鐘到達面試指定地點。

地點:云南人才市場一樓服務大廳(昆明市人民中路170號)。

面試方式:結構化面試。

資格復審時間應該在面試、體檢、之后2018年林業資質申請

時間還不確定應該在8月末九月初。

詳情請留意官網公告

2018年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全文

2018年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全文

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之一章總則

之一條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市區規劃區、上街區規劃區、縣(市)人民 *** 所在地規劃區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城市園林綠化發展目標,保障城市園林綠化發展所需用地和資金,逐年增加綠地面積。

第四條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財政、城管、價格、水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條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因地制宜、節約資源,注重植物景觀營造、生物多樣性保護和鄉土植物應用。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義務,對破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社區及其2018年林業資質申請他組織,應當引導本單位人員、在校學生、居民等履行綠化義務,保護綠化成果。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園林綠化科學知識、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增強公民履行綠化義務和保護綠化成果的意識。

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工作。

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 *** 或者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制,經同級人民 *** 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九條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園林綠化的現狀,確定各類綠地界線坐標,劃定綠地界線,并向社會公布。

綠線確定后,不得擅自調整。因城市建設確需調整的,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不減少規劃綠地總量的前提下,應當征求同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按照規劃審批權限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留足綠化用地面積。新建區的綠地面積,應當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改建舊城區的綠地面積,應當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新建區內,每十平方公里應當規劃預留至少一處占地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上的綜合公園用地,每一平方公里應當規劃預留至少一處占地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用地。

第十一條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地指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2018年林業資質申請

(一)居住區(含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集中綠地面積應當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單位庭院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教育科研、醫療衛生、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等單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紅線寬度(包括綠化帶)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紅線寬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紅線寬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鐵路、河渠兩側和湖泊、水庫沿岸的防護綠地寬度,不低于三十米。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列建設工程項目屬于舊城區改造項目的,其綠地率指標可以降低,但不得超過五個百分點。

第十二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建設工程項目屬于舊城區改造項目,按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執行確有困難的,經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 *** 批準,綠地率指標可以再降低,但不得超過三個百分點。

因降低綠地率指標減少綠地面積的,建設單位應當就近補建;無法補建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易地代建,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在城市國有土地上建設道路防護綠地和居住區以外的公園綠地,建設用地由市、縣(市)、上街區人民 *** 采取劃撥方式供應。

第十四條綠地建設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2018年林業資質申請

(一)道路綠地、居住區以外的公園綠地,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負責;

(三)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除外)、居住區內的公園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四)鐵路、河渠、湖泊、水庫管理范圍內的綠地,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建設責任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人民 *** 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有利于建設、方便養護管理的原則確定。

第十五條 *** 投資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應當依法采取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設計、監理、施工單位。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監理、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等有關規定對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將附屬綠化費用納入投資預算。

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審查;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和道路綠化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 *** 投資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后,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自居住區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居住區內綠地的面積和位置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示。開發建設單位應當 *** 綠地平面圖標牌,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

禁止在居住區內綠地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條開發利用綠地地下空間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規范,不得影響樹木正常生長和綠地使用功能。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辦理有關規劃許可手續前,應當征求同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積極推廣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機關、事業單位和文化、體育、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筑,適宜屋頂綠化的,應當實施屋頂綠化。

第二十二條公園、綠化廣場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兩側沿線單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應當實施開放式綠化。

第二十三條行道樹應當選用壽命長、抗逆性強、遮蔭效果良好的樹種。

提倡道路單側種植雙排以上行道樹。

第二十四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線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線不得影響樹形完整及樹木生長,地下管線應當按照有關規范與樹木及其他綠化設施保持距離,必要時采取保護措施。

新建管線和新種樹木,應當服從規劃,本著后建讓先種、后種讓先建的原則協商解決。

第三章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綠化植物和設施的管護,按照專業管護與社會養護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地段責任制,保證植株健壯、設施完好。

第二十六條綠地和綠地外樹木的養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居住區以外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及行道樹,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 *** 指定的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和樹木、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內綠地,已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負責,縣(市)、區財政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四)臨街單位、居住區、門店負責其門前自建綠化的養護。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和樹木養護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七條禁止擅自改變規劃綠地性質和用途。因城市建設和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改變規劃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規劃審批權限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八條禁止改變公園綠地性質和用途。改變其他綠地性質和用途的,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 *** 批準,并就近建設不少于同等面積、不低于同等標準的綠地;無法就近建設的,按照易地綠化代建方式進行。

第二十九條因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經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占用沿街花壇、綠籬、草坪的,應當繳納綠地臨時占用補償費。

臨時占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恢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三十條在公園綠地周邊規定區域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辦理有關規劃許可手續前,應當征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設置戶外廣告不得影響綠化植物正常生長,不得遮擋城市園林綠化景觀。

第三十二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偷盜、踐踏、損毀樹木花草;

(二)借用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在樹木上懸掛廣告牌;

(三)在樹旁和綠地內傾倒垃圾或者有害物質、堆放雜物、取土、焚燒;

(四)在綠地內擅自設置廣告、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五)擅自拆除綠籬、花壇、草坪;

(六)在綠地內擅自擺攤設點、停放車輛;

(七)在居住區以外的公園綠地內擅自設置經營性設施和項目;

(八)污染、損壞建筑小品及游藝、休息、澆灌、照明等設施;

(九)其他損壞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對園林景觀路實行重點保護,禁止違反規劃在道路綠地內開設通道。道路防護綠地或者帶狀公園寬度在二十米以上的,其外側應當規劃建設輔道。

第三十四條綠化植物妨礙公共交通的,園林綠化管養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因影響電力、通訊線路安全、工程施工或者其他非養護原因需修剪行道樹的,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組織修剪。

第三十五條加強綠化植物的病蟲害防治,推廣生物防治技術,建立蟲情、病情、疫情測報、防治制度。

嚴格執行苗木、種子檢疫制度。引進的種子、苗木應當按規定經植物檢疫部門檢疫,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不得引進、種植。

第三十六條對古樹名木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重點保護,嚴禁砍伐和擅自移植,嚴防人為和自然的損害。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或者個人養護,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技術指導,制定養護辦法及技術措施,建立檔案、設置標志。

第三十七條對下列未列入古樹名木的大樹實行重點保護,非因自然枯死、達到更新期或者重大建設工程項目所必須的,不得砍伐、移植:

(一)法桐胸徑四十厘米以上或者樹齡五十年以上的;

(二)泡桐、梧桐、楊樹,胸徑六十厘米以上的;

(三)常綠樹種胸徑三十厘米以上的;

(四)其他樹種胸徑五十厘米以上的。

第三十八條行道樹樹干周圍應當實施透水、透氣覆蓋。

修剪、移植、砍伐行道樹應當由園林綠化專業養護單位實施。行道樹缺株的,應當按照園林植物種植規范及時補栽。

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不得砍伐、移植樹木。

經批準砍伐、移植他人樹木的,應按規定予以補償。

砍伐、移植樹木,堅持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和就近移植的原則。

第四十條申請砍伐、移植樹木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建設工程施工所必須的;

(二)發生嚴重病蟲害已無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三)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安全的;

(四)妨礙交通的;

(五)樹齡已達更新期的;

(六)密度過大需要間伐、間移的;

(七)改造綠化設施所必須的;

(八)其他原因所必須的。

第四十一條砍伐、移植樹木的審批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市區公園綠地(不含居住區內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及公共道路范圍內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在市區單位、居住區內的,由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在縣(市)、上街區范圍內的,由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移植古樹名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對砍伐、移植樹木和臨時占用綠地的申請,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批準砍伐、移植樹木和臨時占用綠地的,發放許可證。

因搶險、救災、突發事故等緊急情況需砍伐、修剪樹木的,可以先行砍伐、修剪,同時報告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險情消除后十日內,砍伐、修剪單位應當向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手續。

第四十三條經批準砍伐樹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栽。

補栽的樹木胸徑不得小于五厘米,并保證成活。

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補栽或補栽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繳納樹木補植費用,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補栽。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占用綠地或改變綠地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拆除綠籬、花壇、草坪的,責令限期恢復,并處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臨時占用綠地期滿后,未按規定期限恢復綠地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處以罰款;

(四)擅自修剪行道樹的,處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損傷、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處以每株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樹和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大樹的,處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樹木和損傷致死行道樹的,處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新建、改建居住區、單位庭院建設工程項目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一款規定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每平方米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未按要求對綠地平面圖進行公示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之一的,可以處以每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每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綠地養護責任單位因未履行養護責任或者養護不當造成綠地嚴重損害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損害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監理或者施工單位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承接園林綠化工程設計、監理、施工業務的,由市或者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監理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改變規劃綠地或者其他綠地性質和用途的;

(二)擅自降低綠地率指標批準建設項目有關手續的;

(三)擅自調整城市綠線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違法收取或者擅自挪用易地綠化代建費用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所稱綠地,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以及其他綠地。

本條例所稱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本條例所稱古樹名木,是指樹齡在百年以上的樹木,以及珍貴、稀有或具有歷史、科學、文化價值、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0日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0年2月17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的《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條例》,1996年12月20日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的《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2000年6月23日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的《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2005年4月28日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的《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同時廢止。